執法應有嚴格的警務系統內部和社會外部監督
俗話說“官憑文書私憑印”,哪怕是民事交往,你也應該出具收據,如果這都沒有,還怎么能稱為執法呢?沒有任何依據,就是收黑錢。
責任編輯:曹筠武 實習生 朱慧靈
專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王太元教授
通城警方:“交10萬就放人,沒錢就帶回湖北” 圖/向春
南方周末:在這個案子里,當兩名湖北警察向當事人家屬提出索要10萬元,而又不愿提供任何書面證明的時候,從您的角度來看,家屬應該怎么辦?
王太元:任何時候我們都要依法辦事。如果你發現警察的行為不合法,你就要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孩子參加賭球,當然是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的。但警察提出讓家長交10萬元放人,又不提供任何書面證明,這其實就是采取私了的手段。對于雙方來說這都是不適當的,如果警察自己拿了這10萬元,一旦查出那肯定是要坐牢的;家屬如果接受了這種私了的方式,接下來還想走別的路就很難了。
南方周末:在當時的情況下,家長們是沒有別的選擇的。如果不交錢,孩子就會被帶到湖北去,一旦被帶走,家長們都很擔心不知道會發生什么事。
王太元:作為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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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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