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在臺灣
我們自小接受四維八德的教育,都在培養我們的社會責任感,這是臺灣和大陸共有的道德資源。在臺灣法律人的觀念里面,運用自己的專長,從事公益行為,這不是應該的嗎?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朱慧靈
■上期報道《公益律師,英雄還是刁民》之追蹤
圍繞“弒師者”付成勵即將到來的生死判決,一起駭人聽聞的刑事案件,逐漸演化成一個充滿社會情緒、爭議復雜的價值觀案件。
□口 述:謝啟大(臺灣前“立法委員”、首批有大陸律師資格的臺灣法律人)
□采訪整理:特約撰稿 趙一海 本報記者 孟登科 發自上海
臺灣律師中確實有不少像王清峰、沈美珍、羅瑩雪這樣的律師,他們不求名利,數量可以到達近百。因為弱勢族群不可能支付律師費,他們常常要倒貼錢去幫助,他們經常在律所難以維持的時候,去接幾個商業案件,賺到錢后又繼續回來做公益。
臺灣的公益性訴訟,最早可以追溯到威權時代。在當時的政治運動中,有些人因言行獲罪。這個時候,在審判中,和他們有相同政治理念的律師就會站出來為其辯護,這些人也就被稱為“人權律師”,有的律師甚至也因此坐牢。
蔣經國先生晚年,政治漸趨開明。這些律師也就出來參與選舉,其中律師陳水扁就是這樣走上政治之路,但像陳水扁之流,他們從政以后卻丟掉原來的理想。
臺灣有很多關注公共利益的社會團體。律師群體在這些社會團體中發揮很大的支撐力量。如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與不肖不法的強勢商人或商業團體對抗,有很多熱心公益的律師幫助消費者訴訟。
臺灣的公益訴訟主要是兩大塊,保護弱勢族群,以及在一些特別極端的冤案中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為弱勢群體爭取權益最著名者,就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創立。當時臺灣有個不好的現象,就是弱勢族群原住民因為生活所迫,在人口販子的鼓動下,將12-13歲的女兒賣給人口販子,送去妓院當雛妓。這些女孩每天被強迫接客多次,身心受到嚴重折磨。律師王清峰在承辦一個個案時偶然發現這種情況已經非常嚴重,于是她聚集數位女律師,組織了婦女救援協會,后來發展成了婦女救援基金會。最后在他們的推動下,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我也參與了推動立法,雛妓現象在臺灣徹底絕跡。
此后,婦女救援基金會在王清峰的帶領下又注意到臺灣慰安婦問題,發現臺灣尚有數十名年老的慰安婦痛苦生存。王清峰幫助她們募款維生,并與日本政府訟訴。先后持續十數年,至今還在努力中。
王清峰經由這一連串對臺灣社會的貢獻,贏得大多數民眾的肯定。所以馬英九上臺后請她擔任“法務部長”。
臺灣律師的群體力量出現在很多公益場合。我有一個臺大研究所的同學,主持了一個律所,要求所里每一個律師都要義務協助一個自己選定的公益組織,擔任法律顧問。像罕見疾病基金會等立法的推動就是他們所的律師協助完成的。
在個別案件中,接辦案件的律師如果發現當事人有極大冤屈,而在訴訟中很難平反時,這些律師也會跳出來為他的當事人極力爭取社會注意和協助。
例如曾經有一位律師在訴訟中,發現法院使用判處當事人刑罰的《懲治盜匪條例》已失效多年,但仍被法院作為判刑依據。這位律師馬上四處奔走、陳情呼吁,最后這部條例被停止使用,他的當事人因此獲救。
還有一位女律師羅瑩雪在為她的女性當事人爭取子女監護權,深感“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的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這位律師就找到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的我,共同推動申請大法官解釋。此次行動獲得“立法院”絕大多數“立法委員”聯署支持,沒有參與聯署的“立法委員”遭到社會很大壓力。最后通過大法官解釋,“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違憲,啟動臺灣“民法親屬編”修改。這是臺灣首次關于男女平等的修法。這也就是律師在個案中發現疑點。幫助自己當事人的同時也幫助了社會上其他人。
臺灣律師中確實有不少像王清峰、沈美珍、羅瑩雪這樣的律師,他們不求名利,數量可以到達近百。因為弱勢族群不可能支付律師費,他們常常要倒貼錢去幫助,他們經常在律所難以維持的時候,去接幾個商業案件,賺到錢后又繼續回來做公益。
記得有一次我和王清峰外出吃飯,身上沒有多少錢,兩個人就商量著少點一點菜。結果吃完了以后發現已經有不熟悉的人幫我們付了賬。因為從事公益,在社會上自然能夠得到肯定。
我常常笑稱他們是最窮的名律師,他們也欣然接受。我最近發現,這些被社會肯定的律師目前都被延請到適當的位置,發揮他們的專長。例如王清峰被任命為法務部長,沈美珍也被延聘為監察委員。沈美珍委員很高興地對我說:我現在每個月有固定的薪水收入,可以專心在這個位置上幫助弱勢群體,比當律師時候更能發揮作用。
臺灣也不是沒有沽名釣譽的律師,但是因為臺灣的法律人圈子不大,大家不是同學就是前后級的學長學弟的關系,彼此都相互知曉。一個律師、一個司法人員一旦越界,做了過分事情,傳出來就很難在圈子內立足。因此大部分法律人都能謹守聲譽。
我們自小接受四維八德的教育,都在培養我們的社會責任感,這是臺灣和大陸共有的道德資源。在臺灣法律人的觀念里面,運用自己的專長,從事公益行為,這不是應該的嗎?
事實上,在臺灣并沒有特別以“公益律師”自許的律師,臺灣的公益律師大多是在自己的個案中從事公益,改變整個社會主要就是通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