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智能工具創作,人還是作者嗎?丨法眼

基本上可以判斷,能對這種創作起決定作用的應當是人工智能技術,在利用技術進行創作之時,人類的貢獻并不顯著,甚至貢獻較少。

與其從著作權角度探討是否賦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相應著作權,不如反過來從一種人類社會的普惠發展角度,并非特別關注是否賦予著作權,避免使之形成一種“權利壁壘”,反而更加關注是否能夠在人工智能技術的賦能下,增加更多泛娛樂化產品。

責任編輯:錢昊平

城市AI全景圖片數字科技城。(視覺中國|供圖)

城市AI全景圖片數字科技城。(視覺中國|供圖)

黑格爾曾言,“如果談到本領,最杰出的藝術本領就是想象”,“想象是創造性的”。

在人類發展史上,人們不斷在藝術創造活動中展現出自身非凡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很多作品深刻影響著人類社會。推進至智能化時代,人們即便不會繪畫,仍然可以通過運用智能工具,實現用“文字生成圖片或視頻”的多種效果,極大豐富了人們的藝術生活和趣味活動?;蛟S這樣的活動只源于一時的好奇或興趣,然而,一個嚴肅的問題——這樣的創作活動是作品意義上的創作嗎?人們利用智能工具創作時,還是作者嗎?所謂的“創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近年來,這一問題在世界范圍內爭論頗多,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賦予是否仍應秉持“人類作者中心主義”,以及智能工具究竟在人類社會中居于何種地位和作用,都成為關注焦點。這不僅對法律應如何應對技術發展提出挑戰,同時也對人與智能工具、智能體之間究竟應如何協調自處,提出不少挑戰。

幾則案例的啟示與疑問

世界范圍內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于作品,產生不少爭論。

頗受矚目的是,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該案中,李先生利用人工智能軟件,經過精心設計,生成了古風女子圖“春風送來了溫柔”,并分享至社交平臺。劉女士未經許可,將該圖用作自己文章的配圖,同時還刪除了署名水印。李先生認為其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犯,劉女士則稱自己發布原創詩文且無商業用途,不構成侵權。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圖片雖由 AI 軟件生成,但李先生在選定模型、輸入提示詞、調整參數及多次修改完善過程中,投入諸多智力勞動,最終生成具有獨特審美意義的圖片。該圖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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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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