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離”?法律不應強人所難
“法不強人所難?!边@句法諺蘊含的精神是,法律不應該強加給人過高的注意義務,法律不應強求任何人對無法預見的事情承擔過錯責任。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的一樁調解案件引發輿論關注。據多個青島官方社媒賬號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章介紹,一名60歲女子劉某在路上邊走邊打電話,過程中突然掉頭往回走,與后方行人王某相撞。造成劉某股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某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8845.16元。在法官多次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70000元。
法官介紹這起案例時認為,監控記錄證實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但是,又認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由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案件了結。相關單位將此作為普法案例在網上發布,卻引發了網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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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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