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加腳注是畫蛇添足?

只要詳略得當,在判決書中加幾個腳注,當有點睛之效

責任編輯:蔡軍劍

只要詳略得當,在判決書中加幾個腳注,當有點睛之效

我有一位朋友,讀書時曾是《北大法律評論》編輯,畢業后在某高院刑庭做法官助理。第一次協助法官撰寫判決書時,她使用了二十多個腳注。這些腳注,既有理論闡述,又有證據分析,被合議庭成員大加贊賞。審判長的評價是:“說理清晰,一目了然,但以后不許再這么寫。”問其緣由,答:“畫蛇添足,且不符合裁判文書格式。”朋友很委屈,覺得文書格式雖然固定,但也沒說禁用腳注,況且,既然用腳注有那么多優點,為什么又要受格式束縛呢?

常寫論文的朋友都知道,學術腳注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為說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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