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治即大法官之治
大法官完全可以憑借司法審查的權力來判定聯邦或州的法律是否違憲,因為他們是憲法最終和最權威的解釋者,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的法治就是大法官的治理。這一事實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在美國任何政治問題都可以變成法律問題。
責任編輯:鄧科 郭力
奧巴馬的運氣不錯,剛當上總統不到半年,就遇到了一個提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機會。
這種提名的機會可遇不可求,因為大法官任期終身,除非在任的大法官去世、退休、辭職或被國會彈劾,否則總統沒有機會給最高法院打上自己的印記。在大衛·蘇特宣布退休后不到一個月,5月26日,奧巴馬正式提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接任大法官。
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與總統和國會分庭抗禮,三足鼎立。自19世紀70年代以來,最高法院固定為9名大法官。他們都是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的,在審判案件時,都有同樣權重的一票。
在很多人看來,美國的大法官意味著專業、客觀、中立,沒有黨派性,幾乎代表了正義本身。這從大法官和一般法官頭銜上的區別就可以看出來:一般的法官只是Judge(審判者),大法官是Justice,意為正義。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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