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弱者何苦用筆如刀
在公安的報告里,鄧玉嬌的“防衛過當”行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在喬先生那里,是在“與當地官員發生肢體沖突”時,“憤而”所為。這樣“改編”案情,豈非用筆殺人?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假如有段案情被描述為:“洗浴場所的女工×××在工作期間,與當地官員發生肢體沖突,憤而刺死、刺傷官員。”你覺得,女工該當何罪?
文盲都看得出,女工是故意殺人,該當死罪。但這里說的不是假如,而是一段真實的引文。相信你一開始就能猜中,引文中的“×××”就是鄧玉嬌。而這段引文的版權,歸湖北省法學會傳播法研究會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喬新生。
但喬先生的描述跟公安偵結的案情卻大相徑庭,眾所周知,后者是這樣的:“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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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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