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審判觀察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6月16日上午8時30分,“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庭審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進行。
上午11時,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能容納50余名旁聽人員,庭審僅有新華社、人民日報、湖北衛視、恩施電視臺、長江巴東網等八家媒體被允許旁聽。我和其他來自外地媒體的記者,都在法院外面等待消息。
據旁聽者介紹,鄧玉嬌的母親、姨媽和爺爺參加了旁聽。
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和控辯方提交的全部為書面證詞,沒有證人出庭。
庭審結束后,鄧玉嬌及其家人快速離開,無一接受媒體采訪。鄧玉嬌代理律師也一直未接聽電話。
宣判后,聚集在法院門口等待消息的人們,漸漸散去。
而此前我所關注的三個有關庭審的問題,都有了答案。
辯護:從“強奸未遂”到“正當防衛”
據巴東縣公安局5月18日做出的通報,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三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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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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