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解讀全球金融危機系列之三】如何評估危機處置行動?(上)

金融危機的演變可以劃分為幾個不同發展階段,而政府在不同階段中對于金融危機的處置各有不同。本文將回顧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對于是次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處置方式,并評價這些處置行動迄今所產生的初步效果。

責任編輯:余力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到布什政府屆滿時,總共動用了3500億美元給私人金融機構注資。美國政府這一破天荒的行動,在客觀上對于緩和金融市場的巨大恐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這畢竟標志著自上世紀三十年代羅斯福執政以來,美國政府對于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最直接和最強大的干預行動,至今仍備受爭議

全球金融危機自2007年初爆發以來,經歷了一個從單一類別資產(即次級房貸債)到多資產類別、從個別金融機構到多數金融機構、從局部到全局、從美國到歐洲及世界其他國別地域、從輕微到嚴重的演變過程。隨著危機的延續、加劇與蔓延,美國、英國、歐洲大陸等各國政府與監管當局及國際社會對于危機處置的態度、方式與力度也相應發生了變化。

大體分來,金融危機的演變可以劃分為幾個不同發展階段,而政府在不同階段中對于金融危機的處置各有不同。

在危機的第一階段,2007年 2月至 2008年 2月,也是危機爆發后的初期,美歐政府對于危機的處置基本上以觀察監控為主,主要依靠金融市場的自我調整加上央行的流動性支持。

在危機第二階段,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或者說為危機的中期,政府的危機處置方式主要是針對特定問題金融機構的個案處理。

在第三階段,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底,即危機的高峰期,恐慌彌漫了全球金融市場,危機的處置相應進入了全面的系統化的處置期。

在第四階段,2009年2月迄今,為危機的晚期。全球金融體系系統性崩潰的風險已顯著降低,金融市場在較大程度上恢復了穩定,資產價格尤其是股市有了顯著的上揚。但金融體系的毒性資產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置,一些金融機構,包括一些大型的金融機構,仍十分脆弱。美國政府試圖擴充或完善2008年10月以來在緊急形勢下出臺的一系列危機處置措施,并引進一些新的配套政策舉措,如壓力測試等,旨在進一步穩定金融市場,并逐漸恢復金融體系的正常功能。

本文將回顧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對于是次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處置方式,并評價這些處置行動迄今所產生的初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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