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中被冷落的程序疑點
這一事件的發生引發了學者對刑事訴訟法33條的質疑。該條規定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這條規定事實上否定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熊凱
清華大學副教授易延友指出:
在中國,刑事案件一旦成為公共事件,往往不是在訴訟架構中運行,法律規定控辯雙方權利對等、控審分離,都被虛置。如果遇到一個善良的、開明的領導,或者受民意的壓力,可能會在實體上實現正義。
但這樣做永遠都只是個案和偶然。而且,政府這樣做嘗到甜頭后,會不斷重復該行為模式,這樣對制度建構的破壞力非常大。
上周二,鄧玉嬌案一審判決落幕。有罪免罰的實體結果廣受關注,但鄧玉嬌案從始至終,一些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問題并沒有被輿論足夠重視。
一些受訪的刑法學家對此表示憂慮,中國的司法如果不在程序正義上下功夫,那可能因為輿論關注而保障了一個鄧玉嬌的權利,但無法保障其他鄧玉嬌的公正。被他們探討的鄧玉嬌案程序正義涉及三方面。
偵查階段,律師有沒有調查取證權?
鄧玉嬌案中,5月21日、5月22日,發生了一場“證據爭奪戰”。北京律師夏霖、夏楠會見鄧玉嬌后,爆出性侵犯情節,請求警方保存鄧玉嬌案發時穿的內衣內褲。然而第二天,鄧玉嬌媽媽張樹梅稱,內褲已被她清洗。
當天,在律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見證下,警方封存了已經失去效力的證據。
這一事件的發生引發了學者對刑事訴訟法33條的質疑。該條規定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這條規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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