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古多數決原則的痕跡
中國上古自不存在歐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甚至也沒有形成古希臘、羅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說中國在一定程度上出現過古典民主的觀念乃至制度,則是可以成立的
責任編輯:劉小磊
今日中國人所知所行的多數決原則(Majority Principle),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觀念,當然是西方的舶來品。但神州萬里,往史千年,中國人的頭腦中就從未萌生過類似的思想嗎?
前些時候,讀到美國政治學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數決原則的歷史》(1926)的譯文(張卓明譯,載《法史學刊》第二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觸發了我的聯想和探索,遂對中國古史中的多數決問題作了初步的文獻搜尋。因為研治之日未久,積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課題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慮到問題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問路。
研究史的回顧
對于中國古典民主問題的追溯,學界并非一無所論,但大都著重于思想層面,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規則方面——多數決問題,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個盲點。以我個人的涉獵,則僅知有以下數人而已。
嚴復1903年所譯英人甄克思(E.Jenks)《社會通詮》(1900)一書,有“國家之議制權分”一章,對多數決有專門討論,稱之為“從眾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國家議制之權,則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則從眾是已。夫從眾,今日有議院之國所同用也。雖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則不可。古之民不識從眾之義也……議院之從眾,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嘗以眾同為決議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認為,即使在西方,多數決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嚴復亦承其義,在按語中表示:
宜乎,古之無從眾也!蓋從眾之制作,必社會之平等,各守其軫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資格價值而后可。……即今中國,亦無用從眾之法以決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會有一種“嘩噪之選舉”: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書名投匭也,眾各呼其所舉者之名,為嘩噪,所眾舉者,其聲洪以聞,所寡舉者,其聲微以弱,此其以眾蝕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戰陳之行列,而料簡其人數,此亦古法也。
通過雙方呼聲的大小以分勝負,是為吶喊(shout)法;通過分行計算人數的多少定勝負,是為分列(divide)法;兩者都是多數決的原始形式。這就意味著,多數決原則雖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卻不能說僅僅是近代西方的產物。
以西方民主觀念和制度為參照,發掘本土相應的史跡,是近世以來中國思想家一種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啟超作于1896年的《古議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書中引用了《左傳》所記欒書(武子)的對話,并說:
……讀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對于“多數取決之制度”,作何等觀念。多數取決,為現代議會政治一鐵則,良無他道足以易之。……欒書之言謂兩善相均則從眾,果能如此,真可以現出理想的好政治,獨惜言之易而行之難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論”第三章)
又根據《尚書》、《周禮》、《左傳》等書指出:
《盤庚》有“王命眾悉至于庭”語,《大誥》《多士》《多方》等篇,一讀而知為周公對群眾之演說辭。以此推之,或如希臘各市府之“全民會議”。蓋古代人少,實有此可能性也?!逗榉丁匪^“謀及庶人”,殆遵此道。……古代人民最少對于此三項大政(按:指國危、國遷、立君),確有參與之權利。此種方法,在人口稍多的國家,當然不可行,故戰國以后,無得而稽焉。要而論之,我先民極知民意之當尊重,惟民意如何而始能實現,則始終未嘗當作一問題以從事研究。故執政若違反民意,除卻到惡貫滿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時更無相當的制裁。此吾國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點也。(《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論”第三章)
梁氏的分析雖甚簡略,但已挑明中國上古存在多數決觀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觀念,盡管這類觀念有極大的局限性。后來顧敦鍒的《中國議會史》也沿襲了梁氏的見解(蘇州木瀆心正堂民國20年版)。
據我所見,對中國是否存在多數決原則一事,恐怕以薩孟武研討最多最詳。他曾將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G.jellinek)的Das Recht des Minoritaten節譯成《論少數人的權利》(1895),此著遠早于《多數決原則的歷史》一文,對多數決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論述(見《孟武自選文集》,[臺]東大圖書有限公司民國68年版);六十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質》有“多數決的制度”一節,綜述了多數決的歷史,實際上是多數決在西方的歷史——他征引的西學文獻,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內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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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