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量刑“獨斷”將被打破
同樣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無期也可能判死刑,這都與量刑環節長期沒有被納入庭審辯論有關?,F在,最高法院決意改革,120個中國法院正在試驗量刑辯論。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楊朝霞
同樣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無期也可能判死刑。由此,也引發了許霆案等爭議。這和量刑環節長期沒有被納入庭審辯論有關。
現在,最高法院決意改革,120個中國法院正在試驗量刑辯論。南方周末記者觀察了其中一個庭審現場。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名官員認為,量刑程序將使公訴人對法官的量刑權力進行制約,量刑不公開有望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認為,量刑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可有效地制約“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
一場獨特的審判
7月3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普通盜竊案。案情非常簡單,被告人張某先后多次在鄰居家中偷盜共計4200元,被鄰居發現后,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在整個庭審當中,張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在定罪問題上控辯雙方亦毫無爭議。按照常規的審理程序,法官此時即可宣判。但此時,法庭突然“插播”了一個量刑辯論的環節:
公訴人:被告人盜竊數額較大,且作案時間長,可酌情從重處罰。
辯護人:盜竊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在給予被告人量刑的時候再一次使用數額較大,屬于重復評價,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公訴人:被告人將大部分贓款揮霍,給被害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
辯護人:揮霍贓款只是贓款的一種使用方式,并不是贓款的獲取問題。贓款使用方式不應作為從重處罰的因素。
公訴人: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跡,2005年因傳播淫穢物品被處罰,但其不思悔改,再次實施盜竊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
辯護人:傳播淫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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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