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費標準不高于2006年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和新聞出版總署七部委日前下發了《關于2009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凡未經國務院同意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各地根據辦學成本變化情況作適當調整。七部委強調,中小學校嚴禁舉辦各類收費補習班。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和新聞出版總署七部委日前下發了《關于2009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凡未經國務院同意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各地根據辦學成本變化情況作適當調整。七部委強調,中小學校嚴禁舉辦各類收費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