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家賠償法是價值重構的過程
可以說,現行國家賠償法中對于錯誤羈押設定的賠償標準的確屬于另一種荒唐,它居然可以把無辜者的牢獄之災等同于平常職工的上班工作!
責任編輯:戴志勇
■對于錯誤羈押設定的賠償標準的確荒唐,它居然可以把無辜者的牢獄之災等同于平常職工的上班工作!
■是否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以怎樣的標準設立還有不少爭議。種種爭議背后顯示的是人們對于自由價值的認知差異。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第二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在今天這樣的公民權利意識日益覺醒,公共權力向社會各個領域不斷滲透的時代,國家賠償法如何修訂,怎樣避免該法自生效15年來基本上被懸空的局面,理所當然地受到了一般公眾、媒體以及法學界的強烈關注。
本次修正案致力于解決眾多懸而未決的問題,諸如賠償涵蓋范圍過窄、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一般賠償的標準、是否設置懲罰性賠償及其標準等等。這些看上去很好的條文進入修正案,是否能夠有效地改變國家強勢、公民無力的狀況?
建立新型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是重要前提
2001年初,我曾經在媒體上發表文章,對于該法之所以難以實施提出了一些分析,并由此追溯到中國傳統的慈父國家理念,基于這種理念設定的君臣、官民角色及其相互之間在道德上的不平等關系阻礙了國家賠償觀念的發育。我沒有提到的是我們計劃經濟時代的那種價值觀與國家賠償制度之間的緊張關系。實際上,計劃經濟的體制建立在某種信息假定的基礎上。那就是,政府及其機構能夠洞察并且代表我們的利益。這種論證建立在一個相當抽象、難以實證的層面上。1990年代初,當國家賠償法立法建議提出后,一種頗具代表性的反問是:“我們的國家是人民國家,政府是人民政府,怎么可能會損害人民利益?那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