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為何只改再審和執行程序? ——專訪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修改研究小組有關人員
法學界呼吁的三審終審、立案登記、強制答辯、法院不得拒絕當事人訴狀等諸多訴訟改革措施并未列入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對于普通民眾來說,所謂的立法博弈進行得悄無聲息,中國的立法與修法程序到底若何?在物權立法之后,又成焦點
南方周末:起訴、證據的問題也很多,為什么僅修改再審和執行?
邵文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修改什么內容不是由最高法院確定的,據我所知,修改的這兩個方面和“申請再審難”、“執行難”有關。中央對此非常重視,在有關方案中提出,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這兩大問題。如果等到全面修改民訴法時考慮這兩塊,時間上將會拖得很長,不利于及時解決?,F行民訴法對申請再審事由等規定不夠明確,導致法院對申訴是否符合申請再審條件難以把握,一些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處理。另外,現行民訴法對執行程序的規定比較籠統,某些重要的制度尚不完備,使一部分案件存在“執行難”。如果不及時進行修改,難以最大限度保護債權。
南方周末:此次修改民訴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最高法院進行嗎?
邵文虹:我們沒有接到這樣的委托,根據全國人大印發的材料,本屆全國人大每次會議期間,均有不少代表提出修改現行民訴法議案,其中針對當事人“申訴難”、“執行難”,要求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議案57件,占總數的近三分之二。在今年大會期間,部分代表提出了質量很高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據說民訴法修正案能進入立法程序與這個議案有很大關系。
人大啟動立法程序后,人大法工委作了大量的工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民訴法修正案是程序法,與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程序關系極為密切。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民訴法修改研究小組,認真研究和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及時向人大法工委提供所需素材、意見和建議。
南方周末:最高法院認為對再審程序應當進行哪些修改?
宮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對現行再審制度的修改,我們遵循兩個目的。一是有效地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行使提供平等、公開、高效的程序保障。二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必要的規范和引導,防止濫用申訴權,避免有的當事人無理纏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诖?,建議人大修改再審事由、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申請再審審查程序、調整部分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法院、有條件地中止原裁判執行、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主體地位以及有限再審等。在今年6月,人大提請審議的草案中,采納了修改再審事由、申請再審審查程序、調整部分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等方面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其他建議由于種種原因尚未被人大采納。
南方周末:為什么要對再審事由具體化?
宮鳴:我國民事訴訟是實行二審終審制的,案件經過二審之后便得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應變動,法律僅規定在一定事由出現時才啟動特殊救濟程序即再審程序進行重新審判?,F行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在很大程度上也僅為主觀的判斷,甚至成為引發涉訴信訪的一個重要原因?,F行民訴法第179條規定的五項再審事由比較抽象、原則,因而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難度。因此,我們建議針對民事訴訟中容易發生錯誤的因素與環節,以列舉的方式,將應當予以再審的情形進一步明細化。同時,再審事由應當針對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當事人或法院主觀判斷為轉移,避免因判斷標準不一產生意見分歧。
南方周末:修正案草案中有沒有涉及檢察機關抗訴再審部分的修改?
蔣惠嶺(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這次民訴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是解決當事人“申請再審難”問題,在訴訟程序上就是防止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權利的旁落,因此應當圍繞真正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展開,因此我認為,原則上不應涉及到檢察機關抗訴再審部分。國家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一般應當在出現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時,才動用公權力進行干預。除此之外,公民、法人之間正常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嚴格遵循私法自治的精神以及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和當事人處分權原則,防止公權力與私權利發生不應有的沖突,從而打破民事訴訟的平衡局面。
南方周末:為什么這次修改沒有采納有關學者提出的三審終審制?在二審終審的體制下,再審程序如果輕易被啟動,對司法判決的終局性權威性是個很大的挑戰。
蔣惠嶺:我們認為總體來說,民事再審制度應當以建立再審之訴為取向,當事人依據明確的法定再審事由提出再審之訴,應當成為最主要渠道。要逐步引入再審制度有限性的觀念,充分認識到再審制度的補充性,它是特殊的救濟程序,而不是常規的。當然,民事再審制度的進一步改造還需要其他民事訴訟制度的健全完善,更重要的是不斷提高和確保一、二審案件的審判質量。
南方周末:我們注意到,執行威懾機制寫入了修正案草案。這個機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鮑圣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就是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這個平臺,將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予以公開,包括案號、當事人、執行措施、執行期限管理、執行款物管理和結案等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執行行為的信息,并通過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體系網絡相鏈接,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為此,我們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從兩個方面為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一是明確有關市場監督機關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市場活動采取制裁限制措施的權力和對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的協助義務;二是明確法院有權將被執行人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
南方周末:這個機制對執行難的解決會有多大作用?
鮑圣慶:目前由于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不高、社會誠信制度缺失、財產監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60%左右的生效法律文書要靠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承受巨大壓力,“執行難”問題比較突出。要改變目前狀況,除了加強法院自身的執行力度外,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從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民訴法修正案增加此項內容,為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將對依法解決執行難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