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女記者涉嫌受賄案”:當庭認罪,判三緩四 原創 2009-08-05 李敏因利用央視記者身份收受賄賂3.7萬元人民幣,對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的案件施加影響,被認定構成犯罪。 綜合 據太原新聞網報道,央視女記者李敏受賄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李敏因利用央視記者身份收受賄賂3.7萬元人民幣,對太原市杏花嶺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立即登錄 網絡編輯:老黃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
央視郭振璽案另有三人被帶走調查 吳興華 當記者比當官有意思多了 一個寫字糊口的 “封口費”事件幕后:“灰記者”有其溫床,將建立“黑名單”制度 失蹤記者原來是被張家口警方帶走 記者為何不敢做批評報道了? 今年頻發“抓記者” 背后都有案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