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特大水污染案宣判 首次以投毒罪判處
在以前類似的污染事件中,比如2005年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等,法院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8月14日,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 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文標執行有期徒刑11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 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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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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