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分配正義”的前提
政府“分配正義”的前提,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使政府權力在陽光下行使,其行政程序、實施過程都必須透明、公正、平等、統一。
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政府職能、功能的認識大不相同。在傳統專制社會,政府公認的職能只是由代表“上天”的帝王來“牧民”,“君臨天下”管制草民;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由人民授權掌握了公權力的政府的職能一方面是代表公共利益負責國防、外交等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國家安全以保證國家存續,另一方面是通過對公共物品的提供與分配、通過公共服務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穩定的必需品,向公民提供經濟的和社會的福利?!胺峙湔x”,是政府后一職能的重要內容。
然而,政府應該分配正義并不必然導致政府必然能夠分配正義。因為除了要有“分配正義”的良好愿望外,即通常所說“一心為公”、“一心為民”的政府,還必須要有保證政府能夠切實分配正義的前提。如果沒有這種前提,很可能“好事沒好辦”,甚至加劇不公。著名的北京“天通苑”小區,為這種因政府“分配正義”的前提闕失而弊端叢生提供了經典個案。
與許多國家、地區的“廉價房”類似,天通苑也是政府以“優惠價”(這種優惠的成本說到底也是來自納稅人)為低收入者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然而,天通苑許多住房的面積都在140-200米之間,雖然單價不高,但總價之高卻是低收入者根本負擔不起的。這樣,天通苑的多數房子事實上只有中、高收入者才買得起。為低收入者建造的經濟適用房當然要以小戶型為主,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但我們的有關官員當時卻就是不知道,直到好幾年后各方對此提出了強烈批評,政府有關部門才明白此理,對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作出限制規定,只可惜天通苑的房子已蓋得差不多了。由于專為低收入者建造,所以天通苑的房價幾乎只是同類商品房的1/4,理所當然應該只賣給低收入者,而且“條文”確實也如此規定。但實際上,為數甚多的中、高收入者卻以“經濟價”在此買房置業,看看私家車的檔次,就知道業主的收入。據報道,不久前一位著名藝術家就是“在天通苑的家中”去世的。
由于全社會的信用體系沒有建立起來,政府難以核實購房者的實際收入,這也為有關官員可以從中謀取個人私利提供了便利條件。為防止中、高收入者通過種種辦法買房,政府也想出了一些辦法,現在規定只有拆遷戶可以在此購房,經濟適用房的房源完全由政府的“建委”掌握,并由政府分配至各對接區定向銷售,購房的拆遷戶必須提供包括拆遷協議、戶口本等證明資料,通過建委審核、在當地拆遷辦登記,最終經各區政府或危改辦確認才能在指定小區認購經濟適用房;如果拆遷人姓名更改,則無法購買。
但是,在各種“審核”、“監督”都非常嚴格的條件下,仍有一些人可以搞到“房號”,目前天通苑的一個房號已經炒到15 萬!炒賣房號的中介承認自己有辦法拿到空白房號,即使是寫了拆遷戶的名字也可以“運作”?!安皇遣疬w房嗎?建委不查嗎?”一位記者向所有“倒號者”詢問這同一問題時,得到的回答卻驚人地一致:這些“都是走個形式”。一名中間人承認,從內部拿號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了。另一位毫不避諱地說:“房號是從內部和開發商一同搞下來的,這是雙贏,誰也不咬誰?!?《天通中苑房號炒到15萬》,2007年1月9日《北京晚報》)
無論是以前的憑“低收入證明”法還是現在的“與拆遷戶對接”法,政府實際并無法保證這種良善政策的實施,所以北京市民不無偏激地說天通苑是“劫貧濟富”。此說可能過于尖刻,但卻是民意民情的真實反映。由于“分配正義”的前提缺乏,用心良苦的“民心工程”反成了“民怨工程”。
這種“適得其反”的情況并不少見,如時下的 “教改”也是經典案例之一。應試教育的弊病眾所周知,因此政府有關部門作出了“小升初”廢除考試、大學錄取有各種加分直至“保送”等等,動機確足稱道。但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實質監督,這些措施不是減輕反而加重了學生和家長負擔,如小學生不是要考“奧數”、“英語考級”、“樂器考級”就是交巨額“贊助費”,直至赤裸裸的“以權謀私”,有權者的子女或“關系戶”擇校、被“保送”上大學更加方便,結果也是民怨叢生。
政府“分配正義”的前提,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使政府權力在陽光下行使,其行政程序、實施過程都必須透明、公正、平等、統一。無數事實說明,如果政府不受監督,如果某種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既無事前監督又無事后因問題重重而受懲罰,并無必然性保證政府會為切實“分配正義”而努力,因為政府政策、法規是靠具體官員來貫徹實行的。
簡言之,政府“分配正義”同時就要求強化對政府的監督制約機制,制約政府的權力,實際上對政治體制的合理性安排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如果沒有這些前提,政府“分配正義”的結果很可能適得其反。如果政府長期不能切實有效地“分配正義”,社會的公平正義就難以實現,必然影響到全社會的和諧共處。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