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批捕權改革內情
如何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最近檢察系統作了一次本輪司法改革中與檢察院相關的最重要改革,這項司法改革的真實邏輯是什么呢?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決策內情?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楊朝霞
如何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最近檢察系統作了一次本輪司法改革中與檢察院相關的最重要改革,就是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高層的改革目的在于制約下級檢察院的批捕權,但也有圈內人對此持有異議。
這項司法改革的真實邏輯是什么呢?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決策內情?多位核心知情人,包括最高檢司法改革辦公室的有關負責人,對此作了披露與解讀。
“辦案利器”交給了上級
中國基層檢察院反貪反瀆職部門的檢察官,最近都在忙著適應最高檢察院的一項新規。
新規要求,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一位區級反貪局辦案人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新規定讓他們工作壓力陡增。按法律規定,審查逮捕期限最長只有14天,現在因為要報上一級批準,時間非常緊張。
更直接的沖擊是,批捕權上提,奪去了他們最有力的辦案武器。
之前,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即自偵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反貪反瀆職案件),批捕權在本級檢察院手中,雖然批捕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行使,和實際偵查案件不是一個部門,但“一個院的,協調起來容易,證據差不多就能捕,現在到上面去,很難說”。
這位檢察官擔心,本級檢察院沒有批捕權,將大大降低對犯罪嫌疑人的威懾力,進而影響對案件的突破。他說,職務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都滑得很,沒有強制措施很多都突破不了。
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的謝杰通過調研發現,逮捕后案件出現重大進展的案件不在少數。比如,某基層院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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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