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空難索賠案越打越怪:東航向受害家屬索取賠償

令人意外的是,東航把空難家屬告上了美國法院,向空難家屬索要東航花費的律師費??针y家屬一怒之下,又向北京法院請求東航返還空難死者們的機票費……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楊朝霞

包頭空難發生后,索賠案在國內曾久久無法立案??针y家屬遂把官司打到美國,東航同意了逾億的空難賠償。但不久,東航又否認了這一賠償協議。

空難家屬經多次轉輾,又把東航告到了北京的法院,要求它履行在美國法院承諾的逾億賠償。

令人意外的是,東航也把空難家屬告上了美國法院,向空難家屬索要東航花費的律師費??针y家屬一怒之下,又向北京法院請求東航返還空難死者們的機票費……

爭議不斷的包頭空難索賠案再起波折。

9月7日,正在等待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具體開庭時間的家屬們再度向法院追加訴訟請求,要求包括東航在內的三名被告歸還收取死者的機票費及利息47225元。

“追加訴訟請求源于東航和龐巴迪在美國的最新要求。東航和龐巴迪居然要求包頭空難死者承擔他們在美國的律師費。”9月7日,空難遇難者家屬代理律師郝俊波向南方周末提供美國法院方8月18日后寄出的這一法律文書副件說,“我們十分震驚和氣憤,隨即決定追加訴訟請求要求返還死者的機票費用。”

郝代理的有32名死難者,他認為,東航應返還的機票費(加空難后的五年利息)共47225元。其訴訟文書上的理由是:

“死者生前購買機票顯然是為了安全地從包頭飛往上海,被告(指東航等公司)沒有把他們如約送往上海卻把他們在空中炸碎后扔進包頭機場附近的人工湖,被告嚴重違約應該退還他們收取的全部費用。”

五年來,空難遺屬們曾輾轉包頭、上海、北京三地起訴空難主要責任方東方航空公司,均未果。直至后來,他們把官司打到了美國加州,東方航空才同意逾億賠償,但后來東航又否定了該賠償協議。

案子經多番波折,2009年8月10日,崔明華、桂亞寧等32名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終于等來了北京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首起空難訴訟,或將翻開中國空難訴訟的嶄新一頁。

中國民航從1997年深圳空難始,曾先后發生過溫州、武漢、大連、包頭等多次國內航班的空難。除包頭空難外,至今均未獲法院受理。

包頭空難索賠官司為何打到美國

因為國內訴訟遲遲無法立案,空難的賠償標準又低令受害者家屬不能接受,在國內訴訟被受理前,包頭空難罹難者家屬已在美國經歷了近3年的跨國訴訟。

2005年8月17日,桂亞寧等32名包頭空難罹難者家屬委托了中國的雷曼律師事務所和美國Orseck Podhurst律師事務所在美國加州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對象包括航班所屬的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飛機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和飛機發動機制造商美國通用(GE)公司。“這是依據‘長臂管轄’原則啟動的訴訟。”空難原告的中方代理律師、北京雷曼律師所律師郝俊波解釋說。依據這一原則,如果案件中有與美國有聯系的連接點,涉及美國利益,這一發生在美國境外的案件也可被美國法院受理。

在美國訴訟的選擇,看起來像是個巨大的黑色幽默。

由于不幸的遇難者坐上了美國產發動機的飛機,他們的遺屬才得以在境外擁有了另一種選擇的可能。

由于中國空難訴訟多次立案失敗的先例,郝俊波在空難后不久就開始了勸說遺屬到美國訴訟的工作。“剛開始我一個人去還沒有說服力,后來美國律師也來了,他們才信了。”

在美國的訴訟沒有勝訴前幾乎是零成本的。郝俊波介紹說,美國作為空難律師最多的國家,有許多專門的律所從事此類訴訟。此次受托的美國Orseck Podhurst律師事務所,便是此類專門做受害人的“原告律師事務所”。

“他是不成功不收費的那種律所。勝訴前所有開支都由律所自己承擔。根據他自己的計算,現在已經花費110萬美元了。”郝說。雖然勝訴后,美國律師將分得不菲的費用,但與國內體制相比,它對遇難者家屬的吸引力不言而喻。

另外,在訴訟費上,在美國訴訟也遠比國內低廉。此次包頭空難訴訟標的高達1.23億元人民幣的訴訟,在中國如果要交訴訟費,可能需要五六十萬元,“我們此前已經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了緩免訴訟費的申請”。而此前,在美國的訴訟,只被收取了80美元。

東航否認在美國的賠償協議

郝俊波介紹,在美國加州的訴訟曾開過兩次庭。其間,東航啟動了申請“凍結”程序。原被告雙方在美國一位退休法官的主持下草簽了調解協議,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通用電氣公司和龐巴迪公司提議向原告及其律師支付總金額為1175萬美元的款項。

日期為2006年11月2日的英文調解協議復印件顯示,協議的每一頁空白處都有東航等各方律師的簽字,各方當事人都知道并同意上述調解請求。

“當時拿到的是草簽的協議,東航在英國的保險公司也參加了整個過程。”郝俊波回憶說,根據他和另一位聯系該保險公司的倫敦律師了解,這家保險公司對東航所有的賠償有全部清償的義務,“這意味著錢根本不用東航支付,大家心情很好,以為很快就會解決。”

但風云突起。2007年5月,東航方面先是否認存在這樣的協議,隨后又稱律師超越授權,在解雇美國律師后,不承認調解協議。“家屬很憤怒,我們很不理解。如果從你口袋掏錢,不愿意可以理解,但人家外國保險公司都同意了,你還是不愿意。真是匪夷所思。”郝回憶。

8月24日,遇難者家屬們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意見書表達了這一意見。

8月25日,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一位人士在其辦公室答復南方周末記者詢問時確認,東航已于上周收到北京二中院發出的傳票,她并表示,“我們對受害人的關注一直沒有停止過。”但對于具體的訴訟事宜,該人士以法律部主管在日本培訓為由拒絕評論。

此前,南方周末記者曾數次致函致電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宣傳部部長李江,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回復。

8月25日,東航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張菁在其辦公室再次承諾,在第二天給予答復,但至今東航對相關事宜仍選擇了沉默。

訴訟回到中國,官司仍然難打

在美國的訴訟在調解協議被否認后不久,恢復了第二次開庭。“這一次,東航方面以美國法院管轄‘不方便’的理由,申請回到中國訴訟。”郝俊波介紹說。

當年7月5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同意東航的申請,發出了《中止訴訟指令》。法官認為,依據“方便管轄原則”,此案最合適管轄的法院為中國法院。

在美國法院的《中止訴訟指令》中,東航方面同意,不會就原告在這些案件上提出的訴求在中國法院上進行抗辯;將根據中國法律給予所有原告完整賠償金,并放棄中國適用的任何關于賠償金的限制、最高限度或封頂限度。該指令還稱,如果原告在法院同意被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重新提起訴訟,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將放棄根據中國法律提起訴訟所適用的任何限制法令……《中止訴訟指令》還指出,案件僅是“中止”,而不是“終止”;雖準許在中國訴訟,但美國法院已安排于2007年12月10日就本訴訟召開狀況會議,此后將每六個月安排一次狀況會議,直至訴訟已經在中國得到解決或美國法院作出其他決定。

郝俊波承認,現在看來,美國的訴訟確實具有“曲線救國式”的策略因素。按照美國法院的《中止訴訟指令》,如果中國法院拒絕審理或者審理不公,家屬可再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一開始就選擇在美國起訴,就是基于國內現實的考慮。”包頭空難索賠案的中方代理律師郝俊波說,“國內迄今為止沒有一個空難訴訟被受理的先例。”

這一判斷被其后包頭空難在國內遭遇無法立案的現實所證實。

在美國的訴訟被中止后,當年11月22日,郝俊波等先后到北京市二中院、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地,希望能夠在美方裁定給出的6個月內期限,在國內實現立案。但結果是,法院拒絕接收任何訴訟材料,連復印的起訴狀都拒絕留一份,并拒絕給原告任何書面或口頭的答復。

郝俊波說,在海外的訴訟,至少還能有一個法律程序,給你一個說法。而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有明確的原告、被告,有明確的訴求,管轄地屬于法院,它就應該立案,而且它應該在收到訴狀的7日內告知。如果不立案了,我們還可以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審查。但實際操作中,如果法院不想受理某一個案件,而且又沒有合法的理由拒絕,它的選擇就是不予理睬、不出裁定、不予簽收。”

2009年4月底,上海律師趙霄洛代理的另一名包頭空難遺屬鄭飛娟,在向上海浦東區法院起訴后,遭遇幾乎完全一樣。直到8月初,該法院答復趙,“不予立案”。

這并非是趙霄洛的第一次經歷。為了讓法院立案,他甚至窮盡了各種法律手段。

2005年2月,趙霄洛起訴民航總局行政不作為,“通過起訴聚焦了關注。”后來,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受理了趙的行政訴訟,但結果令人沮喪,“一直沒有開過庭”。

家屬們還曾試圖尋求用刑法第131條規定的“重大飛行責任事故罪”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趙霄洛隨后又啟動了刑事控告程序,要求公安部門介入。“跑包頭跑上海跑北京,沒人理你。”趙嘆息。沒有任何機關啟動這一程序,也沒有人接受他們的控告。“既然你從來都不適用,那制定出來它讓變成懸置的條款干什么?”趙霄洛質問說。

南方周末記者曾試圖就上述問題向民航總局采訪,但未果。

上書人大改變賠償標準

中國空難的賠償標準也屢遭詬病。

趙霄洛說,依據相關規定,包頭空難發生時,獲賠的依據只有1993年修訂的標準,只有7萬元,加上物品損失和人道賠償,也只有21.1萬元。“到包頭空難發生時,早就無法適應時代的經濟條件。”

家屬們痛定之余,最終決定上書人大。2005年3月“兩會”期間,趙通過港澳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要求修改早已過時的賠償標準。“3月開會,6月就有答復,第二年就出來了。我們感激這些港澳代表。”趙回憶。

民航總局修訂了標準,將此項賠償數額提高到目前的40萬元。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限制,這一結果他們無緣“享受”。

“但這都是無過錯情況下適用的賠償,在存在過錯情況下,并不能適用這一條款。”趙霄洛和代理武漢空難的律師萬玨說。正是基于這一情況,萬玨2001年在為25名武漢空難受害者(空難發生于2000年6月22日,共42名死難者)提起訴訟時,每個人的索賠額均達到了一百萬元。“這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也包括依據當年3月剛公布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但令萬玨沮喪的是,武漢空難的多數家屬每人只得到了11.7萬元。當時家屬被告知空難是因為 “帶電云團”和“暴雨”、“大風”“冰雹”、“風向不定”等自然因素。直到2001年,家屬們才得知空難報告中認定的并非是“自然原因”而是“責任事故”,而這一真相竟是在一次航空學術會上無意中泄露的。此后,他們提起了訴訟,但沒有一家法院愿意立案,至今訴訟無門。

而包頭空難的遺屬桂亞寧認為,在這樣的背景,包頭空難的遺屬們更有必要為改善空難賠償而努力:“在美國空難賠償標準是每名死者150萬美元,我們現在是40萬人民幣。本來就是相差懸殊,我們倒不是說一定要跟美國一樣。但我們希望通過這件事情,對人的生命的重新估價,并警示肇事方。”

更大的問題在于,“這個賠償它(指東方航空)不需要拿一分錢,就是保險公司出。”郝俊波說。

“更何況,各方在美方簽署的調解協議時,這個數額聽上去很大,但一平均,也就是30萬美元左右,跟美國150萬比起來,也就是五分之一。”郝說。且當時東方航空在美國是愿意接受賠償的。

但在中國的最終結果,在空難遺屬看來仍不樂觀。在東方航空向空難遺屬索賠律師費后,空難遺屬在最新提交北京二中院的訴訟請求中寫下了這樣的感受:“空難死者不僅生前要向航空公司支付機票費用,死后還要為把他們送上死亡之路的被告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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