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宗教事務須回歸法治場域

可能后三十年的宗教的發展也引發了一些人所謂的警惕,但是我認為宗教問題的處理依舊如毛澤東同志所說的“思想問題不能通過行政命令來解決”。列寧說的也很通俗,百姓信仰什么,當官的管不著,警察也管不著。

新中國的宗教政策可以以前后兩個三十年作為時間節點上的劃分。1949年之后,伴隨著歷次的政治運動,宗教活動難免受沖擊。

當時所奉持的馬克思主義的宗教政策表面上還在執行。憲法上也保障人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也只是紙面上的保障。

甚至很多地方推行無宗教縣,無宗教縣成為一個考量政績的政治指標。而到了“文革”,宗教可謂遭遇滅頂之災。作為統戰對象的愛國宗教團體亦難以存留。

1979年之后宗教開始在中國復蘇。中央決策層也順應趨勢,給宗教開禁。1982年胡耀邦同志發出中共中央 19號文件——《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對宗教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這是落實宗教政策的一個標志性文件。宗教在此后的30年間,發展速度驚人,這和日趨 寬松的政治環境是分不開的。

前三十年在各個領域都高度一元化,宗教亦不可避免。甚至違背宗教作為特殊社會現象的自身發展規律。宗教政策向越來越左的方向發展。這個是完全違背執政黨所奉持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

宗教絕非意識形態內部的問題,而是社會根源問題——經濟問題造成人們思想的異化。宗教問題只能通過社會問題的解決來解決,而不是直接對宗教采取行動。我認為此種觀點也逐漸被決策層認同,這是馬克思主義在對既往人類文明成果的認識基礎上得出的認識。

政府不干預宗教事務,這個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政教分離。

可能后三十年的宗教的發展也引發了一些人所謂的警惕,但是我認為宗教問題的處理依舊如毛澤東同志所說的“思想問題不能通過行政命令來解決”。列寧說的也很通俗,百姓信仰什么,當官的管不著,警察也管不著。

宗教信仰自由在過去60年里逐漸被認可。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是第三部門的事情。不是政府也不是企業,而是非營利組織。

政府不支持也不反對任何宗教,這是馬克思主義宗教政策的核心要義。仍然沿用舊有的思維模式,把宗教問題用單一化的純政治思維來解讀,已經不合時宜。因為宗教還涉及多個方面,包括道德法律文化等。純政治的觀點已無必要。

出路在哪?出路就在于法治理念的堅持。只要不違法就不追究,就有自身發展的自由和空間。政府只充當裁判員的角色。

現階段,宗教組織在公共事務中的正面作用也彰顯。在救災和扶貧、幫助殘疾人和弱勢群體方面,宗教力量不可取代。

但是行政管控依然存在。宗教組織其實有與政府對話的意愿,以謀求自身發展的合理空間,但是主動權還是在政府一方。雖然過去的很多限制也在放松而不是收緊,這也是執政者的理念變化的結果,就是尊重宗教發展規律,讓宗教事務處理回歸法治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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