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財產我做主?
解決就業問題和對困難戶的救濟問題是政府的職責,不是業主共同體的義務。
*我不是反對政府給小販以活路、給居民以方便,但是政府無權以私人的(包括業主共有的)財產去行這個方便,更不要說以此給自己牟利了。另外,將小販資格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也是違反市場規律的;政府這樣做,還涉嫌歧視。*
據北京多家媒體7月18日報道,北京市朝陽區在征求當地居民意見后選定了亞運村、安貞、三里屯和麥子店等4街道作為小攤販進社區工作的試點,以便民車服務居民,為社區居民提供水果蔬菜銷售、修車、修鞋以及廢品回收服務。其中《新京報》還報道, 進社區的小攤販原則上以社區居民為主,不考慮外地小攤販;這些攤販不需要營業執照,但需要向街道辦事處所屬社區服務中心繳納 3000元押金領取統一的便民車,每月再向社區服務中心繳納500-700元的管理費。
朝陽區這一舉措看似具有便民和解決困難家庭就業問題的作用,因而獲得好評,其實不過是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侵犯業主權利的又一違法行為而已。在中國,有的人防局將已經打入售房成本的商品房小區人防工程當作自己的財產出售“使用權”給開發商,借開發商之手向停車業主收取場地使用費;有的區政府以一紙文件無償將社區居委會使用的商品房小區共有房屋據為己有,并且在拆遷時既要求開發商對居委會使用的舊房進行貨幣補償,又要求開發商提供同等面積的新房供居委會使用而歸區政府所有。如今,朝陽區政府又將業主共有使用權的小區道路恩賜給自己下屬的街道辦事處去牟利!每月500-700元,在北京許多地方(非繁華街道)足夠支付一間十平方米左右門面房的租金了。
報道沒有說清楚作為小攤販進社區工作試點的小區是“房改房”小區、經濟適用房小區還是商品房小區,但這對問題的定性并沒有影響。雖然“房改房”小區、經濟適用房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從理論上沒有打入售房成本,但是由于業主沒有共同的土地使用權其私有房屋就無法使用,這些小區的業主同樣享有小區內國有土地的共同使用權。雖然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跟有償出讓、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存在若干區別,但是因為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從屬于房屋所有權的“從權利”性質,決定了住宅小區業主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和處分上并無不同,僅僅存在出售后所獲利益要不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區別。如何利用這些小區內的道路,跟利用小區其他共有財產一樣,只有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才有權決定。
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可以解決便民和擾民的沖突問題,但并不能賦予朝陽區政府這一舉措以合法性。在一個地方做買賣首先得有對營業地點的使用權利,無論是坐商還是行商。未經財產權人同意占用他的場地經商就是侵權,不能以自己講衛生、無噪音、不少秤來辯解。解決社區困難家庭的就業問題同樣不能賦予朝陽區政府這一舉措以合法性。從業主共同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如果需要小販進社區,顯然應該將設攤的權利有償授予支付場地使用費最高的人,并將收入納入業主共有財產。這樣做甚至主要不是為了共同收益,而是為了避免紛爭和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賄賂。解決就業問題和對困難戶的救濟問題是政府的職責,不是業主共同體的義務。
朝陽區政府或許可以辯解說:這些地方沒有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形同虛設做不出任何積極的決定;政府這樣做事實上對業主并無損失,卻具有便民和擴大就業的作用。如果是這樣,為什么不將攤販每人每月“500-700元的管理費”打入小區業主的公共維修基金賬戶,同時以實際行動幫助小區業主選舉出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依《物業管理條例》,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僅需向政府建設部門備案,但許多地方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事實上把一次備案變成了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建委小區辦的三次批準!如果進一步給予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以阻止業主委員會產生的利益刺激,還能指望他們批準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嗎?
我不是反對政府給小販以活路、給居民以方便,但是政府無權以私人的(包括業主共有的)財產去行這個方便,更不要說以此給自己牟利了。另外,將小販資格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也是違反市場規律的;政府這樣做,還涉嫌歧視。
?。ㄗ髡邽橹袊嗄暾螌W院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