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的關鍵在是否尊重人的權利
國有企業本來就應當是僅為實現公共利益而特別設立的企業,其對于社會責任的擔當,豈可與一般私營企業同一個標準線?假如人們把國有企業當成以追求自身利潤為目的的企業,則另當別論。但問題是,這樣的國有企業存在的理據又何在?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近日發布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2009》。藍皮書稱,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整體水平較低。這點并不讓人驚訝。但報告接下來的兩個結論則值得商榷:在各種所有制企業中,央企的社會責任表現更好;企業規模越大,越有社會責任。
不錯,藍皮書編纂者是引用不少數據、借助復雜數學公式得出這兩個結論的。但在社會領域,統計和數學公式如果與人們普遍的觀察結果相悖,那肯定是因為預設、前提出錯了。不幸的是,藍皮書的問題正在于此。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就在藍皮書公布次日,國家電監會公布一項數據:去年十大發電集團耗煤所造成的環境損失相當于870億元,其中被排為企業社會責任榜第四、五強的華能、大唐,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對環境造成最大損害的兩大企業。這就足以證明,藍皮書的結論與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瓦特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