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否有變化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不斷發展。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黨的十五大對此作了明確闡述,2001年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則從法律上加以了確認。這說明了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地位,并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一大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在法制建設方面不斷加強、取得新的進展。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國家民委也正在推動國家有關部委,制定實施這一規定的具體辦法。教育部、衛生部、人事部、扶貧辦等已制定配套規范性文件,發改委、財政部、交通部等部委的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之中。
另外,134個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還制定了一批單行條例。談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新發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優勢和功能。這一制度有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的功能,還有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各民族發展進步的功能。在改革開放中,民族地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速度加快,如內蒙古自治區連續幾年經濟發展速度在全國名列前茅。重視政治制度建設,就必須重視其經濟基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發展也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