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觀國家賠償法修正案為何意外夭折
世事難料,修正案在跨入三審大門之后,意外出局,最終沒有交付大會表決。這意味著,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還沒有在各方達成基本共識。
責任編輯:傅劍鋒 趙凌 實習生 殷衛蘭
經過本次人大常委會三審,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將于明年6月實行——這本是法律界人士心照不宣的事情。然而,世事難料,修正案在跨入三審大門之后,意外出局,最終沒有交付大會表決。這意味著,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還沒有在各方達成基本共識。
不過仔細分析草案會發現,夭折也是情理之中,幾大爭議導致賠償法被迫擱置。
一是依照草案,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只要出現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無罪判決的結果,公安和檢察院就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審議中,有委員以近兩年的重大事件為例表示反對。意見認為,在處理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嚴重打砸搶燒事件時,為了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在緊急情況下,“該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過甄別,該放的就放”,如果在那種情況下,對所有錯抓的人都“適用國家賠償法,操作起來有難度”。但有人反駁,在此類特殊事件中,當場抓捕的人,一般至少都存在違法行為,可以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免除國家責任,如果確實錯抓了完全無辜的人,國家就應該老老實實地賠償。
二是草案規定,決定要不要賠償時,法院賠償委員會采取書面審查為主。一些委員不同意,認為書面審查不過癮,還是要通過訴訟程序來審理和判決。擁護草案規定者很不滿,反唇相譏,“實踐中90%的刑事賠償是羈押賠償,這些案件都有完備的法律文書,書面審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訴訟通道。”
三是草案決定賦予國家機關賠償申訴權,也就是說,國家機關不愿意賠,可以找上級法院告狀。輿論認為,這等于給本來就不想賠的國家機關手里塞了個最好的武器,將使本來就無望獲賠的受害人更加無望。若修改獲得通過,這“溫柔一刀”足以要了國家賠償法的命,國家賠償法將完全陷入到“國家不賠法”的尷尬當中。
國家賠償法不可能一時彌合這么多爭議,沒有因進入三審而順水推舟地表決通過,雖屬意外,但亦是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