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正在遭遇新危險?記者權益的民間觀察報告

記者節,一份民間的記者權益報告認為,這兩年發生的針對記者的刑事訴訟表明,一些官員對記者的打擊已不屑于用新聞侵權民事訴訟的方式,而更愿意用刑事訴訟的方式報復。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殷衛蘭

記者節,一份民間的記者權益報告認為,這兩年發生的針對記者的刑事訴訟表明,一些官員對記者的打擊已不屑于用新聞侵權民事訴訟的方式,而更愿意用刑事訴訟的方式報復。

但也有學者認為,一些記者收受財物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職業倫理所能調整的范圍,依法進行刑事處置并無不妥。

同一天,新聞出版署的新規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湖南婁底電視臺記者被打后報警。  圖/CFP

一批“問題”記者,11月8日記者節那天下午兩點,云集北京理工科技大學15層會議室,以一場記者權益報告會的方式,來過中國的第十個記者節。

或遭刑案,或正為刑案所困,這些記者本身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詳見圖表1)。

會議召集人是長期幫記者維權打官司的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他現在的身份是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這場沒有命名的會議上,周澤以個人名義發布了《2008—2009年度記者權益觀察報告》。

《2008年-2009年記者權益觀察報告》摘要(作者為周澤,以下稱《報告》)

不應濫用刑事手段打擊記者


報告分析了2008年-2009年記者被作為刑事犯罪打擊的近十起案件,指出了一些官員對記者的打擊已不屑于用新聞侵權民事訴訟的方式,更愿意用刑事訴訟的方式打擊記者。對記者起訴的近十種刑事訴訟罪名中,最經常被使用的是“受賄罪”。周澤認為,這存在著濫權與破壞輿論監督的嚴重危險。記者是言論表達自由和知情權的主體,不是權力主體,不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

在某些個案中,或許記者確有行為失范的地方,但作為輿論主體,應就事論事地對具體的問題作出評價;記者的問題歸記者的問題,官員打擊報復的問題歸官員的問題,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不能因記者可能存在某種行為失范,就對官員打擊報復的問題視而不見,予以默許,甚至縱容。

記者維權的困境與出路

1.在記者維權過程中,組織的缺位,單位回避,有關部門的無暇顧及,使維權孤立無援。

2.新聞界的分化,缺乏職業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的意識,難以形成強大的合力。

3.很多新聞人缺乏捍衛新聞自由的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

4.社會的泛道德化:法律與道德的不加區分,不僅普通人,還有新聞工作者。泛道德化使以“反腐”為名對記者的打擊報復深入人心,從而使真正的問題被掩飾,增加了維權的道義支持缺失。

5.記者職業倫理建設有待加強。
報告回顧上一年度稱:記者頻頻被抓,輿論監督正在遭遇越來越大的危險。

來參會的這些記者,現身說法:

廣為人知的2008年1月的朱文娜案,拉開了2008“抓記者年”的大幕。

而至今見人都還習慣性的把手機電池取下以防監聽的傅樺,承認收過5000元的招待費,“但進去之后這個數額就由著他們定了。”他給同行們的忠告是,異地警察來找,最好與朋友一起去見,不要孤身前往——他跟著警察走后,被打斷了一根肋骨。

同樣待遇的還有那些“線人”:

向傅樺報料的原吉林民航管理局副局長張廣濤現正受到刑事追訴;

曾為高勤榮采訪假滲灌提供幫助的原運城地區行署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的高滿強,被法院判了7年,刑滿釋放的高滿強剛出監獄門口,就被三個歹徒用鐵棍暴打致殘。

不過,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對這些“問題”記者的法律裁決上。

“用什么罪名治記者,可能是很多被記者批評、揭露過的人和機構都在琢磨的問題。”為眾多記者做過代理律師的周澤說。參會的這些“問題記者”,涉及的罪名達十多個,其中有“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誹謗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不過,這些罪名在法律界引發廣泛爭議。景劍峰起初被以“妨害公務罪、受賄罪、窩藏罪”三項罪名起訴,其中收受當事人電腦被作為受賄罪的重要證據,不過最后法院認定的只有窩藏罪。法院認定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

——收受當事人錢物卻未被以受賄罪處理,這是眾多相同案例中的一個例外。

周澤說,在法律意義上,真正和記者這個職業最為相關的兩個罪名是:受賄罪、敲詐勒索罪。

有關受賄罪是否成立,在報告會上引起了爭論。

周澤認為:“以受賄罪追究記者是社會的災難。”他打了個比方:投訴者發信給在國務院食堂工作的大師傅,為此給食堂大師傅一些錢。大師傅將此信投到部長信箱,案件得到處理,“食堂大師傅因此就能算做受賄罪么?”

周澤認為:受賄罪的前提是犯罪主體對一定的人或物具有支配、強制和決定的能力。而記者的采訪報道,完全屬于行使公民權利,和食堂大師傅投信行為一樣,根本不具備權力屬性。

來自香港的記者為此提供了佐證。在國際上,收買媒體、記者,都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但“這在國際上都是以職業倫理來規范的,只有我國在用受賄罪這樣的罪名懲罰記者”,周澤認為這易造成權力的濫用。

這是許久以來法律界關于記者是否構成受賄罪爭論的一個延續。周澤的原同事、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展江就對本報記者表述著不同意見,同樣的類比是:既然在現有法律中,醫生和教師吃回扣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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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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