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爭議】周立太困境:民工之過與“民工律師”之失
連給農民工提供商業性法律服務也能被封為“民工保護神”,這是什么世道?
8月16日,有“農民工律師”之譽的周立太在其博客上用“狗日的”怒罵那些在自己幫助下討薪成功卻不付律師費的農民工。其實,周立太已不止一次觸發輿論關注。2004年,他為了追討1.5萬元的律師費,將拒付律師費的傷殘民工推上法庭;同年,他又向自己在深圳幫助過的第一位勞工追討名譽權。在由此引發的激辯中,我們看到處于討薪主體的弱勢民工被推上了被討債的位置,也看到了曾被賦以道德高標的周立太淪為口誅筆伐的對象,而“民工領薪,打官司交費,律師收錢” 這些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一下子變得不尋常起來。周立太困境中,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農民工之過:“人窮規則不能窮”還是“倉廩不實何以知禮節”?
正方:付出了勞動,就該獲得報酬;訂立合同,就該遵守,這與貧富貴賤無關,只與人的道德誠信有關。不能因為農民工本身很窮,就不講誠信。人窮,法律規則不能窮。律師和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弱勢強勢之分,他們是平等的委托關系。
反方:這些民工都是社會底層,他們不僅是無產者,還缺乏文化教育。央視曾經采訪過逃費的民工,一方面他們認為這種高比例的律師費是他們走投無路的選擇,另一方面他們又從心里感謝周立太,因為只有周立太不拒絕他們。周律師在為民工討薪的過程中是個英雄,但他卻沒有做好準備去面對弱勢群體生存生態惡化的背景。長期的生存壓力使這些民工不能全然顧上道德和誠信等價值,甚至還會棄之不顧。我們不應對其苛責。
正方:貧窮不是逃費的理由,農民工的“失信”會導致沒有人愿意為農民工“后來者”出頭,更加惡化了農民工維權環境,大量的農民工案件也許只有尋求法律援助這一條道路了。但是,由于經費由政府負擔,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受理的援助案件多數是本地發生的,如果跨地域辦理,其經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反方:周立太是借“民工律師”的光環起家的,他就必須要考慮民工所能承受的范圍。70萬元的賠償,律師費就7萬元。對六十多個農民工而言,周立太的律師團隊從他們的血汗錢中分走十分之一,這是不是“嚇跑”他們的原因之一?
正方:民工既然知道去找周律師維權,說明他們有法律意識,但是維權勝利了卻不支付律師費,這就根本說不通。如果我們的社會因為同情心的泛濫而縱容民工不誠信的行為,這個社會就沒有公平、正義和善良可言。弱者不等于天生就具有道德優勢。窮人的忘恩負義依然是忘恩負義,這不會因為他是窮人就值得特殊對待。
反方:最近的《不起訴案件標準》規定了五種生活無著可不起訴的情形,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寬容。這種對弱勢群體加以傾斜性保護的例子,在西方國家并不少見。這不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侵犯,而恰恰顯示了司法的公正平等與人道。
“民工律師”之失:我們是否應對其另眼高看
正方:在這個社會里,由于為窮人代言的話語權獨占一方,所以我們看到不少人跳出來充當道德憲兵以牟取關注度,而周立太正是這場“秀”的獲利者。從1999年到2006年,全國共有八百多家媒體二千多次報道過周立太,如此大量的關注度就足以讓他大撈一把?,F在他卻出口罵人,實在有失厚道。
反方:周立太不是神?熏 不是雷鋒,他只是個律師。我們的文化里有個傾向,就是把某些東西無限拔高,一直高到誰也承擔不起代價的程度。一旦發現居然有人在做好事時還有其他的條件,馬上就出來作大義凜然或者痛心疾首狀。這種“道德恐高癥”常常會斷送有能力做好事的人心中那點兒想做好事的愿望。不能因為他一沾錢帶利就非議四起,他有選擇不做活雷鋒的權利。
正方:周立太當初是被深圳龍崗區司法局責令停業的,深圳一些臺商協會甚至威脅政府“如果不趕走周立太,我們就要搬走工廠”,所以后來他才去了重慶。他所面對的困境是我們難以想像的。我們并不是要將周立太刻意拔高,而是希望在我們司法救助體系尚未完善的條件下,能有更多的律師投身為弱勢群體代言的隊伍中,幫助他們用法律而非跳樓等激進手段來保護自身權益。
反方:周律師在其博客中處處強調:其對農民工提供的是“法律幫助”。然而,這并非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詞典里,與之相近的是法律援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但周律師給農民工提供的顯然不是法律援助。周律師聲稱:“本人是一名合伙制下的專職律師,打官司收律師費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不收律師費反而不正常,因為我要生存,我要吃飯,我要吸食人間煙火?!边B給農民工提供商業性法律服務也能被封為“民工保護神”,這是什么世道?
【點評者說】
拋開這場爭辯的兩方主體,我們需要認識到,還有一個缺位的第三方——社會,需要為此承擔最終責任。誠如孫立平先生所言,問題的實質還不是窮人身上有沒有道德的缺陷,而是這種道德的缺陷來自哪里?!笆⑹鲤B德”,只有當我們社會的道德空氣凈化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制度保障了,底層向上流動的渠道打通了,我們才可以從道德層面討論民工的過錯。同時,周立太作為一個特殊環境的產物,承擔了許多本不應讓他來擔負的責任,這折射出司法救助體系的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