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周
本周主持:魏英杰
商人可以只管一部分,政府不可以拋棄少數人
◆“‘漲價大多數人可以承受論’是可怕的謬誤”,《南方都市報》8月23日,作者:顧則徐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認為,大多數居民家庭可以承受當前食品價格上漲的影響。
“漲價大多數人可以承受論”可以說是一種商業定價原則,國家管理部門采用這樣一個原則卻是一個可怕的謬誤。商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客戶,選擇把價格制定在讓所有人可以承受讓大多數人可以承受或者只讓少數乃至極少數人可以承受的程度上。但政府是全社會的管理者,沒有選擇國民的權力。作為一般食品的價格,政府不能按照一部分國民可以承受的邏輯進行控制和調節,這樣的邏輯本身不僅違背了政府的現代屬性,而且更把自己放置到了商人的地位。
在中國,“少數人”是多少?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幾千萬上億。從政府管理和基本的人道主義要求來說,一般食品的價格恰恰不是決定于“大多數”,而是決定于“少數人”。
曹長慶先生的話至少說明政府有關部門承認了“少數”老百姓已經吃不起肉,這是當下緊迫的實際。承認這個實際,卻將這些“少數人”劃到國家有關部門必須解決的范圍之外,這是非??膳碌?。
【點評者說】本文將現代政府理念運用于食品價格領域,立論與論證過程均十分允當。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漲跌往往并非政府所能預先控制,政府宏觀調控的重點就在于利用政策杠桿,調節供求關系,此外還可以采取各種補貼的形式,減輕或避免供需矛盾加劇。但無論如何,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都不該抱有任何推卸責任之想。這恰恰正是“可以承受論”受人詬病的地方。
慈善并非對弱勢者的恩惠
◆“別以道德標準來綁架慈善” 《廣州日報》8月27日,作者:子在淵
長期以來,我們總是習慣于將資助與感恩回報聯系在一起,捐款人在救助別人的同時,往往會對受助者提出某種特定要求。
但從慈善的本義來說,捐助與感恩無關,我們不能以道德標準來“綁架”慈善。慈善就是一種社會救濟,無論這種救濟是指向個體,還是某個群體,它都不應該附加具體的個人情感。所以我們必須區分中國傳統的知恩圖報與現代意義上的慈善,前者主要涉及情感、文化,后者則是一種社會化行為。當慈善與“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的感恩文化混為一談時,慈善文化也就遙遙無期。民間慈善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救助之外的重要力量。但慈善不需要回報,慈善不是對弱勢者的恩惠,捐助者需要有此意識,受助者同樣如此。
【點評者說】關于感恩話題爭議如此激烈,問題就在于其評判標準存在模糊地帶。一方面,慈善作為一種社會機制,目前尚無明法,所以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難免弊病叢生;另一方面,傳統道德觀與現代慈善事業顯然存在價值沖突,由此產生“忘恩”或“市恩”等截然不同的判斷。在這個意義上,盡快出臺《慈善法》,規定各方權利義務,顯得尤為迫切。
高等教育不堪重負,大學城在替誰頂罪?
◆“發展高教何以坐困大學城”《經濟觀察報》8月27日,作者:吳洪森
十年來各地方紛紛興辦大學城,誰都知道真正目的是搞房地產。只要大學城項目批下來,征地就合法,大學城帶動周邊地價上漲的好處便落在了地方政府和發展商手里。正是這無風險的利益驅動,使地方政府動用各種手段向銀行借錢,借得越多越好。以經濟利益驅動各級官員和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策,這是從改革開放初期就開始實行的手段。這在當時避免了權力層的爭吵和分裂。但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經濟總量越來越大,這種以利益來交換支持的手段,顯得越來越不公平,并加劇了貧富懸殊的程度。也許有人會問,除了這條途徑,還有別的辦法讓高等教育迅速發展嗎?當然有,比如,何不大膽開放民間投資辦學呢?還有一個更簡單的辦法:既然明知大學城能帶動周邊地價上漲,那么干脆以三比一的比例征地給大學,規定多給的土地用來養大學。既對發展高等教育有利、又對老百姓有利的辦法并不少,就看政策的出發點是為誰著想。
【點評者說】或許,大學城十年的拓展已經用事實說明了,我們的政策出發點究竟是為誰著想的。至今,大學總負債2500億,70%的高校還不起銀行貸款,還有一些甚至連利息都支付不了。而因為擴招,今天的大學生甚至享受不到與高昂學費相應的教育服務。這難道就是當初以大學城推動高等教育的初衷嗎?
別把納稅人的錢不當錢
◆“三公入刑不存在法律障礙”《中國青年報》8月28日,作者:童大煥
將“三公”(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入罪,個人認為,存在的問題只是我們的認識誤區,以及我們是否敢于下這個決心。
首先,公款旅游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特征;其次,公款旅游已經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產權,是通過考察等欺騙手段騙取和占有了公款,實施個人旅游消費。專家認為“消費”跟“占有”不是一回事。但很明顯,公款消費總是“占有”在前,“消費”在后。就算最嚴格意義上的貪污罪,貪官們在“占有”了公共財物、拿到家中或存入私人存折之后,也還是要“消費”、“投資”或“揮霍”的。
田文昌先生擔心,“現在這種公費旅游、公款吃喝的現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簡單地往貪污上靠,貪污罪的發案率得有多高啊”?街頭小偷偷了千元物品都要刑法伺候,官員一次出國旅游就達五六萬元公款,一年公車私用耗費數萬元,法律卻眼睜睜看著這些“陽光下的腐敗”徒嘆奈何,這是什么樣的悲哀?
【點評者說】當資本主義國家將反腐制度細化到不得收受100美元以上禮物的時候,社會主義的中國卻在討論著公款花費數萬能否入罪的問題,似乎有點反諷啊。究竟是誰在保障他們把納稅人的錢不當錢的?
商人可以只管一部分,政府不可以拋棄少數人
◆“‘漲價大多數人可以承受論’是可怕的謬誤”,《南方都市報》8月23日,作者:顧則徐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認為,大多數居民家庭可以承受當前食品價格上漲的影響。
“漲價大多數人可以承受論”可以說是一種商業定價原則,國家管理部門采用這樣一個原則卻是一個可怕的謬誤。商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客戶,選擇把價格制定在讓所有人可以承受讓大多數人可以承受或者只讓少數乃至極少數人可以承受的程度上。但政府是全社會的管理者,沒有選擇國民的權力。作為一般食品的價格,政府不能按照一部分國民可以承受的邏輯進行控制和調節,這樣的邏輯本身不僅違背了政府的現代屬性,而且更把自己放置到了商人的地位。
在中國,“少數人”是多少?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幾千萬上億。從政府管理和基本的人道主義要求來說,一般食品的價格恰恰不是決定于“大多數”,而是決定于“少數人”。
曹長慶先生的話至少說明政府有關部門承認了“少數”老百姓已經吃不起肉,這是當下緊迫的實際。承認這個實際,卻將這些“少數人”劃到國家有關部門必須解決的范圍之外,這是非??膳碌?。
【點評者說】本文將現代政府理念運用于食品價格領域,立論與論證過程均十分允當。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漲跌往往并非政府所能預先控制,政府宏觀調控的重點就在于利用政策杠桿,調節供求關系,此外還可以采取各種補貼的形式,減輕或避免供需矛盾加劇。但無論如何,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都不該抱有任何推卸責任之想。這恰恰正是“可以承受論”受人詬病的地方。
慈善并非對弱勢者的恩惠
◆“別以道德標準來綁架慈善” 《廣州日報》8月27日,作者:子在淵
長期以來,我們總是習慣于將資助與感恩回報聯系在一起,捐款人在救助別人的同時,往往會對受助者提出某種特定要求。
但從慈善的本義來說,捐助與感恩無關,我們不能以道德標準來“綁架”慈善。慈善就是一種社會救濟,無論這種救濟是指向個體,還是某個群體,它都不應該附加具體的個人情感。所以我們必須區分中國傳統的知恩圖報與現代意義上的慈善,前者主要涉及情感、文化,后者則是一種社會化行為。當慈善與“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的感恩文化混為一談時,慈善文化也就遙遙無期。民間慈善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救助之外的重要力量。但慈善不需要回報,慈善不是對弱勢者的恩惠,捐助者需要有此意識,受助者同樣如此。
【點評者說】關于感恩話題爭議如此激烈,問題就在于其評判標準存在模糊地帶。一方面,慈善作為一種社會機制,目前尚無明法,所以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難免弊病叢生;另一方面,傳統道德觀與現代慈善事業顯然存在價值沖突,由此產生“忘恩”或“市恩”等截然不同的判斷。在這個意義上,盡快出臺《慈善法》,規定各方權利義務,顯得尤為迫切。
高等教育不堪重負,大學城在替誰頂罪?
◆“發展高教何以坐困大學城”《經濟觀察報》8月27日,作者:吳洪森
十年來各地方紛紛興辦大學城,誰都知道真正目的是搞房地產。只要大學城項目批下來,征地就合法,大學城帶動周邊地價上漲的好處便落在了地方政府和發展商手里。正是這無風險的利益驅動,使地方政府動用各種手段向銀行借錢,借得越多越好。以經濟利益驅動各級官員和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策,這是從改革開放初期就開始實行的手段。這在當時避免了權力層的爭吵和分裂。但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經濟總量越來越大,這種以利益來交換支持的手段,顯得越來越不公平,并加劇了貧富懸殊的程度。也許有人會問,除了這條途徑,還有別的辦法讓高等教育迅速發展嗎?當然有,比如,何不大膽開放民間投資辦學呢?還有一個更簡單的辦法:既然明知大學城能帶動周邊地價上漲,那么干脆以三比一的比例征地給大學,規定多給的土地用來養大學。既對發展高等教育有利、又對老百姓有利的辦法并不少,就看政策的出發點是為誰著想。
【點評者說】或許,大學城十年的拓展已經用事實說明了,我們的政策出發點究竟是為誰著想的。至今,大學總負債2500億,70%的高校還不起銀行貸款,還有一些甚至連利息都支付不了。而因為擴招,今天的大學生甚至享受不到與高昂學費相應的教育服務。這難道就是當初以大學城推動高等教育的初衷嗎?
別把納稅人的錢不當錢
◆“三公入刑不存在法律障礙”《中國青年報》8月28日,作者:童大煥
將“三公”(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入罪,個人認為,存在的問題只是我們的認識誤區,以及我們是否敢于下這個決心。
首先,公款旅游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特征;其次,公款旅游已經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產權,是通過考察等欺騙手段騙取和占有了公款,實施個人旅游消費。專家認為“消費”跟“占有”不是一回事。但很明顯,公款消費總是“占有”在前,“消費”在后。就算最嚴格意義上的貪污罪,貪官們在“占有”了公共財物、拿到家中或存入私人存折之后,也還是要“消費”、“投資”或“揮霍”的。
田文昌先生擔心,“現在這種公費旅游、公款吃喝的現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簡單地往貪污上靠,貪污罪的發案率得有多高啊”?街頭小偷偷了千元物品都要刑法伺候,官員一次出國旅游就達五六萬元公款,一年公車私用耗費數萬元,法律卻眼睜睜看著這些“陽光下的腐敗”徒嘆奈何,這是什么樣的悲哀?
【點評者說】當資本主義國家將反腐制度細化到不得收受100美元以上禮物的時候,社會主義的中國卻在討論著公款花費數萬能否入罪的問題,似乎有點反諷啊。究竟是誰在保障他們把納稅人的錢不當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