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拆遷注入法治文明基因
責任編輯:趙凌 實習生 劉志杰
■編者按:
12月10日《人民日報》就拆遷條例修改發表評論稱,在物權法出臺之后,拆遷制度就受到質疑,此次如果能順應民意和法治潮流,對拆遷條例進行徹底修改,無疑是眾望所歸。以下為文章摘要。
其實,在物權法出臺之后,我國拆遷制度就受到質疑,此次如果能順應民意和法治潮流,對拆遷條例中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地方進行徹底修改,無疑是眾望所歸。而從長遠來看,要實現城市拆遷法治化,還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術”。
在立法理念上,應實現由“權力保障法”向“權利保障法”的轉變?,F行《拆遷條例》本是為了配套《城市規劃法》而由國務院制定的,當時為了加速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雖然經過2001年修改,但其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于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范已經不合時宜。
在拆遷模式上,應在準確界定“公共利益 ”的基礎上“分而治之”?,F行《拆遷條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沒有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是公權力與開發商合作,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此,應該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導公益性拆遷,此時公民在“正當程序”和“合理補償”的基礎上有服從的義務;而商業性拆遷則應由行政法回歸到民法領域,由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在沖突化解上,應突出司法的權威以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濟?,F實生活中,公民個體在與公權對抗中之所以選擇“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制度框架內的利益疏導機制存在梗阻。法治社會中,社會沖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決,所以在政府主導的拆遷中,應當著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業拆遷中應改變現有的由政府裁決的做法,將爭議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斷,而所有強制拆遷則必須經過司法審查方能實施。
網絡編輯:王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