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能否成為中國特赦年?

明年是中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也將迎來北京舉辦奧運會這樣一件盛事,建議國家在這一年的適當時機,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一次特赦

 

2007年11月7日,長沙烈士公園,來自湖南省內各監獄的服刑人員代表宣誓重新做人?!FP/圖


    在國家的大喜日子或者重要節日,對部分犯罪分子實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一些別國經驗告訴我們,適當地運用赦免制度,可以對國家的政治氣候起到調節作用、凝聚人心,對特殊時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緩和作用,有利于彌補法律剛性之不足。
    例如,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在越南戰爭結束后,對戰爭期間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犯人實行了大赦,因為政府意識到,對于逃避一場被證明是錯誤的戰爭的人,仍讓其繼續在監獄中接受刑罰,是不合適的。又如,韓國總統金大中在1999年12月30日頒布“千年特赦令”,數千名被認為已經改造好的囚犯獲釋,大大增加了千禧年的喜慶氣氛。
    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的犯罪或者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則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我國1954年憲法對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只實行過特赦,沒有實行過大赦。后來的幾部憲法均只規定有特赦,沒有規定大赦。根據現行憲法第67條、第80條的規定,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建國以來,先后實行過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在慶祝建國10周年之際,“對于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焙髞碛窒群笥?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實被認為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過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戰爭罪犯。
    實踐證明,這七次特赦對分化瓦解敵對勢力、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遺憾的是,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們在民主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國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斷 (如香港、澳門回歸、建國50周年、迎接新千年、申奧成功,等等),但實踐中卻再也沒有實行過一次特赦。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編發的一期關于刑事政策的 《成果要報》上批示:“我完全贊成對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80條對特赦做了規定,但是自從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戰爭罪犯以來的三十多年,我國沒有再實行過特赦……當前,全黨全國人民正投身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充分發揮特赦制度的作用,對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必會產生良好的巨大的影響?!?BR>    2008年,是中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也將迎來北京舉辦奧運會這樣一件盛事,建議國家在這一年的適當時機,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一次特赦。這樣做的積極效果在于:首先,可以增添喜慶氣氛,并在全社會乃至全世界人們面前展現中國政府的博大胸懷和社會穩定的良好風貌,表明我們尊重人權、依法治國的決心和信心。其次,可以調動那些確已改惡從善的罪犯及其親朋好友參與建設和諧社會的積極性,同時,也可激勵其他罪犯改惡從善。第三,可以更好地實現“矯正正義”,對那些在歷次“嚴打”斗爭中可能當時不覺得、但如今感覺判刑偏重的,以及某些在特定歷史時期被判處較重刑罰而如今已顯失公平的,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投機倒把”罪等,宜結合新的形勢予以減緩。
    現在,隨著國家建設和諧社會,刑事政策領域也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命題。所謂“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 “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激活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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