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以來,對推進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實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法律。
受國務院委托,民政部部長李學舉向會議作了關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