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釘子戶”,我們需要一輛“挖掘機”
作為又一個 “法律釘子戶”,“拆遷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它與2004年修正后的憲法、與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均存在抵觸。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已到歲末,因暴力拆遷引發的輿論風暴還在持續。但輿論歸輿論,對“拆遷條例”這個“法律釘子戶”,民意仍找不到一輛足以對其摧枯拉朽的“挖掘機”。
針對“拆遷條例”的公民上書實則從2007年就開始了,但所有“上書”均無結果。反倒是國務院法制辦最近的一個座談會吸引了媒體的注意,刺激著公眾的神經。
這樣的場景似曾相識。1982年5月12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頒布。同年12月通過的憲法在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剝奪被收容人員人身自由的“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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