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拆遷條例”】法律專家:歡呼之余有憂慮
修改拆遷條例遠遠不夠,公民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房屋的產權,問題的根源在于,公民在城市規劃、政府的拆遷許可等程序中,缺乏知情權和有效的公共參與。
江平:新條例要彌補物權法的遺漏
(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物權法專家起草組負責人)
拆遷條例的修改工作很早就在進行,但是阻力很大,北大五位學者的行動很好地推動了修改進度。拆遷條例在修改過程中有幾大難題,也是物權法沒有解決的。
到底誰是拆遷的主體?物權法42條對此規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體與拆遷補償主體是否是同一主體?對此問題,地方政府認為其是征收的主體,而非拆遷補償的主體。對此,我們法學界持不同意見,認為征收的主體就應該是拆遷補償的主體。
關于公民的權利救濟渠道的問題,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 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這就產生一個問題,政府的征收決定何時生效?如果是立即生效的,那就等于剝奪了公民的權利救濟 渠道。
物權法規定,因為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拆遷,卻沒說明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該如何進行?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漏。
我認為新條例應該在幾方面做出明確規定:1.對征收的性質應明確為是政府行為,政府成為拆遷補償的主體;2.拆遷補償的價格要按市場的價格來規 定;3.確保被拆遷人行使權利救濟的手段,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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