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今后不得退保
新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未達到退休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農民工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
12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頒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單位資金轉移12%
與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資金轉移中,個人賬戶轉移與意見稿保持一致,即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而統籌基金,即單位資金部分轉移也未做修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不得退保
《辦法》明確規定,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 在跨省流動就業時,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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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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