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和我們利益攸關】懲罰性賠償真能懲罰不良商家?
有學者認為侵權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得太粗,其懲罰也不足以震懾不良商家。
責任編輯:傅劍鋒 趙凌 實習生 劉志杰出 林春挺
有學者認為侵權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得太粗,其懲罰也不足以震懾不良商家。
但有參與立法的學者認為,一些太原則的規定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加以完善。而一位長期代理侵權官司的律師認為:“懲罰性賠償最大的意義在于增加了受害者與侵權者談判的砝碼,讓惡意侵權者有了更多的忌憚。”
多名學者指出,一些重大的侵權事件對侵權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如侵權法中對商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就和總結齊二藥事件、三鹿奶粉案的教訓有關。
參與侵權法立法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更將侵權法媲美于物權法,稱侵權法“是一個為公民維權提供各種武器的‘百寶囊’。”
然后,并非所有法律界人士認同這一評介,也有法律人士認為侵權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還有可完善之處。
《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這一條款和《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賠償”,被各界看做是“應時而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界一直存在這爭議。
在立法官員和學者、法官的一次討論中,幾乎所有人都不贊同建立全面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而且認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不應過高,以人身損害造成實際損失的兩倍為宜?!断M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參與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則代表了法學界另一種觀點。據他介紹,肇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目的在于懲罰不良商家,以儆效尤。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原則為“刻意漠不關心他人的生命健康”,強調的是主觀惡意,和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一致。然而內涵卻有所不同。美國的“罰”采用的是“倒數原則”,就是要窮盡侵害者的違法所得,比如某商家的產品傷害了10萬個人,即使只有一個人提出賠償,他也會獲10萬份的賠償。“這樣就迫使侵權者將其違法所得全部吐出來,從而在整體上實現公平。”吳景明說。
從美國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宗旨來說,公民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v觀懲罰性賠償,即使用權是商品價格的雙倍還是10倍,未必能起到懲罰作用。比如食品價格本來就小,即使是10倍依然沒有多少。“學界本來希望《侵權責任法》能夠建立真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出來的條文卻是如此模糊。”吳景明認為,這么原則的規定,很可能會給消法的修改帶來很大的困難。他非常擔憂很可能會出現同一制度,有不一樣的規定,叫人無所適從。“可以說,這部法律沒有滿足學界的期望。”
不過參與立法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對此樂觀得多。雖然他仍然認為這一條款的過粗是缺陷之一,但他認為“可在司法實踐中解決”。楊立新表示,他正和其他學者思考一個司法解釋建議稿。
長期從事侵權案件代理的廣東律師陳北元,看好懲罰性賠償的條款:“最大的意義在于增加了受害者與侵權者談判的砝碼,讓惡意侵權者有了更多的忌憚。”
但陳北元認為,在重大的侵權案件中,還有很多侵權責任法難以調整的因素。在他代理的齊二藥事件中,受害者還未向齊齊哈爾市法院提起訴訟,齊二藥工廠就突然爆出工人社保集體訴訟,法院立即查封了工廠資產,行政機關隨即吊銷了齊二藥的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對其處以巨額行政罰款。這樣“齊二藥”主體隨即消滅,受害者即使勝訴也拿不到賠償。
在他看來,有關部門處理三鹿奶粉事件的思路與此很有些相似之處,都是鉆了《破產法》的空子。“雖然《侵權責任法》規定得很嚴密,但是有些利益集團找個法子將公司主體消滅了,法律又能懲罰誰呢?”陳北元說。
好在《侵權責任法》在第四條規定了“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樣或可避免通過行政處罰來逃避侵權賠償的情況。
網絡編輯:王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