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漲水價?——深圳水價疑云
政府要保證之前承諾給企業的利潤回報,要不就是允許企業上調水價,要不就是自己提高污水處理費。而其中的區別在于,前者,政府是裁判,后者,政府是被告
責任編輯:肖華 鄧瑾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梅嶺
當掙大錢的自來水企業把政府管理的、且背負巨額財政補貼的排水業務納入企業之后,企業利潤明顯拖垮。而水務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對虧損的排水業務在投資決策、責任劃分和成本核算上依然存在諸多分歧。
政府要保證之前承諾給企業的利潤回報,要不就是允許企業上調水價,要不就是自己提高污水處理費。而其中的區別在于,前者,政府是裁判,后者,政府是被告
“不平等條約”
政府為什么要保證供水企業凈資產利潤率為6%—8%,穩賺不虧?
2010年1月2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水價聽證會將正式召開。
此前的1月6日,聽證預備會在延期二十余日后終于舉行。在聽證預備會上,作為調價申請方的深圳水務集團,提交了通過深圳市價格認證中心監審的四套調價方案。四套調價方案中的綜合水價每立方米上漲0.62元至0.78元不等,相當于每噸水的價格上漲0.7元左右。
對此企業的解釋是,一方面由于原水價格和運營成本上升,企業每噸水的成本上升近0.3元;另一方面則是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供水企業的凈資產利潤率為6%—8%,而市水務集團目前的供水凈資產利潤率僅為0.84%,遠低于規定水平。
相關聽證資料在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的各方爭議。“最讓人搞不懂的是供水凈資產利潤率按6%考慮。”致力于推動政府預算公開的君亮投資管理公司CEO吳君亮說。
身為財務專家的吳認為,以政府規定擔保6%的凈資產利潤率,意味著水務集團經營著一個“穩賺不虧的生意”,如果沒有相應的制約成本條文,對企業凈資產利潤率6%的保證“無異于簽訂了一份不平等條約”。
記者在查閱《條例》原文后發現,這份制定于1995年的特區條例中,對凈資產利潤率的規定頗有意味。
《條例》規定,供水企業的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8%。高于8%的部分利潤,應轉移給供水企業設立的“水費調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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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