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土地怎么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建議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產是政府通過開發商之手賣給大家的,已經賣出去的土地財產不再是“國有”,政府在為公共利益征收時,必須要把它再買回來
責任編輯:戴志勇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產是政府通過開發商之手賣給大家的,已經賣出去的土地財產不再是“國有”,政府在為公共利益征收時,必須要把它再買回來
12月16日,我們近三百名公民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發去了意見書,支持梁慧星委員和北大五位教授。同時在媒體上了解到,國務院法制辦在這一天組織的研討會是討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雖然還不太了解所討論的具體內容,但僅看標題,就有重大疏漏,因為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沒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征收土地”正是幾位教授的意見書的精髓所在之一。
要拆遷,房和地要一起買
自1988年制定土地出讓轉讓制度后,除了在此之前的祖產外(有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之間頒發的房地產所有證),證明產權的有兩份證書,一為房屋所有權證,一為土地證,后者的全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此“使用權”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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