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新條例還有八處建議修改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轉移和土地開發利用,第四十條要求建設單位編制拆遷實施方案,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批準。然而,政府有權批準嗎?
責任編輯:戴志勇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轉移和土地開發利用,第四十條要求建設單位編制拆遷實施方案,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批準。然而,政府有權批準嗎?
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我認為,有以下條款需繼續修改:
一、關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列舉。第三條第五項,將原稿“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中的“城市居民”改為“危舊房居民”。
理由:“城市居民”概念過于寬泛,應突出危舊房改造目的是改善危舊房居民居住條件,且與以后條款中90%以上居民同意的征收程序要件呼應。
二、關于政府在公告期間聽取意見程序。第十條相應部分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內,采取聽證會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和專家意見。”
理由: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以較為嚴格的聽證會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公眾和專家意見的程序,可以靈活多樣。
三、關于房屋征收決定的作出和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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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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