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或寬縱?“黃罪”解釋有待清晰
對淫穢信息進行系列解釋,反映出此類犯罪日趨嚴重,并且隨著技術的進步呈現出新的司法難題。但是,現在看來,一些相關解釋的立場仍然是含混的。
責任編輯:趙凌 實習生 袁端端
對淫穢信息進行系列解釋,反映出此類犯罪日趨嚴重,并且隨著技術的進步呈現出新的司法難題。但是,現在看來,一些相關解釋的立場仍然是含混的。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這是繼2004有關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之后集中對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的第二個文件。
學界普遍反饋認為,解釋二進步在于:首先,對含有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內容的淫穢電子信息構成犯罪的標準,均較解釋一所確定的一般標準減半,從而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其次,特別明確了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鏈中群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資金或費用結算服務的提供者等不同主體定罪量刑的標準,從而更為有效地阻斷利益驅動。
其實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非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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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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