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祖宅的地權是私人的
祖宅業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強所說的“舊地的使用者”,更談不上“白用”
責任編輯:戴志勇
祖宅業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強所說的“舊地的使用者”,更談不上“白用”
2009年12月24日,針對即將被廢除的拆遷條例,南方周末發表了各方觀點,其中有一篇對開發商任志強的采訪,以其核心言論“被拆遷者憑什么將國家地租變為己有”為題。在此文中,通過“地租”這個詞匯,在城市祖宅的地權問題上,任志強撒了一個彌天大謊,此說同時關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權。必須加以澄清和反駁。
是地稅,而非地租
任志強所指的“被拆遷者”,首先是指祖宅的主人。事實上,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都是祖上花錢買來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國時期所買,有的是在新政權成立后的1949年至1966年之間所買。
北京東城區育芳胡同一所祖宅,主人現仍住在宅中。 攝于1950年代 圖/華新民
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門做過登記,有的城市還做過產權登記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報》和《北京新民報日刊》上看到了數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產權公告,涉及數萬項登記,有產權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體地址。登記后,各個城市政府還向每一位業主頒發了新中國的房地產所有證,房屋和土地都仍是私人所有。同時政府也制定了交納地稅的規定,除在“文革”非常時期外,私宅業主一直都在向國家交地稅。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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