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決定缺陷嬰兒的生命

我國現有法律條文中,針對類似案例的條款粗糙得可怕,幾乎找不到明確維護患兒權利的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史哲

兩名先天發育不全、身體有缺陷的嬰兒(一名在天津,一名在福建)出生后不久,他們的家庭均選擇了放棄治療。兩個家庭的放棄引發了社會激辯。人們的爭議點是,這究竟是一個人倫悲劇——誰都無權決定別人的生命,還是僅僅是因為制度問題——我們從來不曾想到,會遇到這樣的現實困境。

◇ 正方:孩子只要降生到這個世界上,就已經是一個生命。無論健康與否,都享有生存權利。“斯巴達式的優生學”早已被證明為野蠻。我國刑法也規定“嚴禁棄嬰”,中國參加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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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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