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暗訪揭發官員:正義之舉還是“釣魚執法”
記者暗訪拉下問題官員之舉,盡管公眾拍手稱快,但辯護律師卻在庭審中認為是“釣魚執法”,此說被檢察官反擊。在學界也爭議不一。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林春挺
記者暗訪拉下問題官員之舉,盡管公眾拍手稱快,但辯護律師卻在庭審中認為是“釣魚執法”,此說被檢察官反擊。在學界也爭議不一。
◇正方: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陳光中認為,本案中記者暗訪不是為了私利,而是揭露社會陰暗面。即使是普通公民,采取這種方式獲得對方犯罪的證據,進而舉報也是允許的。知名新聞學者展江也認同這一觀點。
◆反方:“在本案中,記者肯定是有錯的,至少是違反了職業倫理道德,因為他在說謊。”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認為。“法律并沒有賦予記者為了揭露真相而實施違法犯罪的特權。”新聞學者徐迅也認為。
廣州的幾名記者,在暗訪中與涉嫌假造地質災害報告的官員產生了錢物交易,后檢方亦以暗訪為線索與證據,把數名涉案官員送上了刑事法庭。辯護律師卻當庭認為,記者的行為屬于“釣魚執法”,不但其證據無效,記者還涉嫌刑事犯罪。這樣的觀點當庭被公訴檢察官反擊,公共輿論也多站在記者一邊。
但在法學界與新聞學界的諸多學者看來,這并不是簡單的非黑即白,對泛濫成災的記者暗訪,需要理清邊界,需要清醒地論證暗訪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問題。
暗訪之惑
記者通過暗訪拉下了官員。但并沒有化解業界的困惑,控方采用記者的暗訪資料是否合法?記者暗訪的界限在哪里?
3月3日上午,廣州市地質調查院原質量審核部部長羅錦華被帶進廣州番禺法庭。羅錦華被指控向記者出售虛假的《廣州市地質災害報告單》,犯下濫用職權罪。
2009年6月,廣東電視臺社會縱橫欄目和南方都市報記者接到舉報,稱番禺大石街冼村私自挖山賣泥。其“地質災害報告單”被舉報是花錢買來的偽造報告單:報告單上雖有國土部門的公章,但沒有編號,文件上簽有廣州市地質調查院預警室主任劉永全的名字。
記者推斷,劉永全可能存在非法出售國家公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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