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集資并非只能消極應對
改革開放后,浙江地區一直被視為民營經濟最有活力的地方。為什么這里連續用如此高壓的態勢打擊“非法集資”?
責任編輯:戴志勇
政府明智的做法,是尊重并保護民間的活力,對民間集資不要濫扣“非法集資”的帽子。對于民間的融資糾紛,應當以法律途徑解決
2月23日,浙江省臺州市中院判王菊鳳“非法集資”案:“被告人王菊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跟吳英案同樣性質,同樣出人意料的嚴酷判刑。億元規模的貪污案,近年也少判死刑,而“非法集資”判刑如此之重,政府高壓打擊“非法集資”,殺雞儆猴的意味明顯。
改革開放后,浙江地區一直被視為民營經濟最有活力的地方。為什么這里連續用如此高壓的態勢打擊“非法集資”?
金融機制:不要損不足以奉有余
所謂“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或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都不行。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背后的邏輯是,“沒有經過我的批準,你就是非法的”。而春節期間我在溫臺地區做調研發現,以溫臺地區為代表的整個浙江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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