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審議 依法刑拘后放人擬不賠償
采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事拘留后撤銷案件放人的情況,到底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成為國家賠償法修改中一個難題。
據中新社報道,4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提請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針對上述難題給出解決方案:對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相對此前的三審草案,這是一個較大的變化。
三審:拘留造成損害 賠償引爭議
2009年10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三審草案曾提出,“國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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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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