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鑒定何時出現“珍貴范本”——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鑒定現狀

一位專家總結司法機關的選擇依據為:“被害者非親屬,民憤極大,傷及軍警,都不做精神鑒定”

責任編輯:曹筠武 實習生 王芳軍 何謙

■重大命案中精神鑒定并未成為通例,而是由司法機關“酌情考慮”選擇性執行

■一位專家總結司法機關的選擇依據為:“被害者非親屬,民憤極大,傷及軍警,都不做精神鑒定”

4月28日上午,殺死8名小學生的鄭民生被執行死刑。

在南平命案發生后三小時,新華社記者曾引用南平市委宣傳部的消息報道此事,報道提到兇手為“疑似精神病患者”。這也是官方僅有的一次提到鄭民生可能患有精神病。綜觀整個審理過程,精神鑒定始終未被提及,而控辯雙方及鄭民生本人亦沒有提出申請。

當地一公務人員表示:“死刑判決似乎順應其時”。

南平命案之后,精神病學專家劉錫偉教授再次提出“瘋劫”理論。在觀看了一審視頻之后,劉更堅定了鄭有接受權威司法鑒定的必要。“優先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才能決定后續的公訴、庭審和判決。”

在2006年的邱興華案中,劉就堅稱邱為精神病患者,應免于刑事責任,但邱最后未能逃脫死刑。

邱案一度引發對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責任的全民激辯。“此后半年,各地司法機關避諱鑒定的情況大大減少。”一觀察人士稱。

但南方周末記者梳理近年來惡性命案的司法過程,發現此觀察人士的估計過于樂觀。邱興華案雖帶來正面效應,“讓全社會正視精神病人的正當權利”,但在此后三年半的時間里,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接受精神病鑒定,并未成為常態,更多的是在司法機關的“酌情考慮”中,有選擇的進行。

邱興華案之后,精神鑒定仍未成為通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鑒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機關提起,其他組織或個人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鑒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這也就意味著,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鑒定與否,對司法機關來說是個可以“酌情考慮”的問題,原則搖擺不可避免。

邱興華案曾一度引發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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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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