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首次得明確界定刑訊逼供取證不能定案
對于非法取得的物證與書證,明確規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合新華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強調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屬于非法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此前,據媒體報道,在5月20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第5次專題匯報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承認,司法實踐中確有一些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發生了個別冤錯案件,侵犯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周永康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認真吸取教訓”,把“確保案件質量”作為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堅持“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講責任”,“凡是案件事實不清的不能定 案,凡是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不能定案”;他特別指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標準,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責任制,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 枉不縱”。
據據新華社發布的“兩高三部”有關負責人就上述《兩規》定答記者問披露,共41條:
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證據質證原則及死刑案件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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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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