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用法治原則給生命留下最后希望
劉瑜曾寫,檢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有一個過硬的指標,那就是看它的“敵人”(如關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權利有沒有得到保護。
責任編輯:戴志勇
重慶“打黑除惡”取得了很大成功,尤其是從公安隊伍中挖出了那么多害蟲,讓人贊嘆。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有幾個被告人罪行十分嚴重,死刑罪有應得。但是否應立即執行,他們的辯護律師和檢控方的意見對立。據我所知,民眾和法學人士的看法也不一樣。
劉瑜曾寫,檢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有一個過硬的指標,那就是看它的“敵人”(如關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權利有沒有得到保護。壞人的人權,如黑惡團體老大的司法人權,與我們每個人的權利一樣,同等重要。為壞人的合法權利說話是必要的。
我覺得,重慶一審和二審法院在“打黑除惡”運動開展以來,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對有關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我愿就這類案件談一些憲法學方面的淺見,供最高院承辦案件的法官復核時參考。
聶樹斌案那樣的疑似冤案,如法院能緩幾個月或幾年核準和執行,大都可能避免。 (向春/圖)
復核關鍵:適用刑事法是否守憲
最高院發現下級法院不守憲法時,有權力也有義務提出并要求其改正
現在最高院復核的死刑是否被核準立即執行,法律、法學界應高度關注:一則人命關天,二來,復核結果會對全國“打黑”產生深遠影響。
最高院的復核內容,涉及定罪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適當,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諸多內容,但不妨簡約概括為:看一審、二審法院適用刑事法是否正確。
復核死刑,不能回避極為重要的問題:用什么標準衡量法院適用刑事法正確與否?答案是:憲法的規定和精神。各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如違背,其判決就有憲法瑕疵。
對有憲法瑕疵的判決,最高院該如何處置?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包括最高法在內,各級法院都沒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但是,最高院發現下級法院不守憲法時,有權力也有義務提出并要求其改正。只不過,這里的根據是憲法第127條的規定,最高院要監督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并未侵犯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
若下級法院明顯未遵守憲法,最高院可以認定事實不清楚或適用法律不正確等理由,既不用提及“憲法”二字,也不需表明自己對憲法相關條款的理解,將有關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審。當然,如最高院對于自己的處置是否合憲合法沒有把握,應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
最高院不應快速核準死刑
國家不是殺人機器,沒必要在剝奪人的生命方面表現得特別有效率
司法權威關乎社會的長治久安,法院裁判案件,最高法做死刑復核,均不應以犧牲審判獨立為代價對其他機構做政治性配合,包括在辦案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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