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級以上官員每年須申報財產投資及房產首入申報范圍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 行。
新華社11日授權發布的規定全文共23條。
對比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此次新 規定,在申報內容上首次提及干部應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以及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
該規定所指“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 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 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指出,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 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 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規定明確,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須申報事項的情況。
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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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