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感當前司法的難題及應對

目前法院較弱,很難抵御各方壓力,但為了維系起碼的司法公信力,應當強調依法獨立審判,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與思想領導,不是包辦司法事務。

責任編輯:戴志勇

目前法院較弱,很難抵御各方壓力,但為了維系起碼的司法公信力,應當強調依法獨立審判,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與思想領導,不是包辦司法事務。

(向春/圖)

在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承擔著調節權益、解決沖突,實現治理正當化的功能。然而,當前的司法狀況并不令人滿意,面臨諸多難題,可說已陷入一種困境。怎么辦?

“院長難當,法官難做”

司法難題與困境的背后,是司法面臨的三重矛盾。

一是社會對法治有強烈需求,管治方式卻傳統依舊。本質上是人治與法治的矛盾。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長治久安也得靠法治。但在司法工作中,規則至上的法治原則,與服從中心、服務大局注意執法社會效果之間可能產生矛盾,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各級組織及其負責人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之間也可能產生矛盾。

二是社會轉型期需調處大量矛盾糾紛,司法資源卻很有限。改革有“試錯性”,不可避免地出現社會管治上的錯漏,社會矛盾比較突出,違法犯罪也呈高發態勢。司法是常態社會調處糾紛的基本途徑,任務十分繁重。然而,由于法治體制尚未建立,社會資源配置及矛盾解決,仍是黨政主導。司法的資源,包括其權威、獨立性及資源配置調整的能力十分有限,常感力不從心。

三是司法建設中,社會邏輯與司法自身邏輯的矛盾。司法,是對沖突的事實及訴求進行判斷和處斷,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親歷性,司法官的獨立性以及相生伴隨的德性和才能,是司法的邏輯。但在統攬型體制之下,以“上令下從”為特征的行政邏輯,才是各種權力運作中共同的根本行為邏輯。在此之下,司法作為社會整體管治體制的一部分,其內部獨立自治的程度十分有限,它的中立性與被動性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外部,為配合中心工作,司法需要采取某種比較主動的姿態;在內部,法官辦事員化,上命下從的行政原則滲透于司法。由此形成社會邏輯與司法自身邏輯的矛盾。

面臨三重基本矛盾,司法步履艱難。法院不能不講法,否則不可能實現司法的公正、廉潔;但又不能不遵循社會與政治邏輯,否則,如何“服務大局”,適應體制要求?有時,法院工作是左不得、右不得,前不得、后不得。院長難當,法官難做,是普遍的體會。法官流動,調出的情況比較突出。

司法困境的現實表現之一,是法院的權威、公信力較低。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去年指出:“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近來出現了殺法官、潑硫酸等惡性事件,網上相應出現一些負面輿論,都反映出問題的嚴重性。

司法出現的問題,以及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根本原因,集中體現于“三不”問題,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與司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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