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插手搞工程
監察部、人保部日前印發《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已開始施行。適用對象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相當于副科級以上人員也適用。規定明確,如公務員未索賄受賄、謀取私利,但只要給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給本地區、本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就將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監察部、人保部日前印發《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已開始施行。適用對象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相當于副科級以上人員也適用。規定明確,“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指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其中,公務員違規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具體行為包括:要求有關部門同意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有關部門允許其交付使用;其他違規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
如果副科級以上公務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記者從監察部獲悉,規定共列出違規插手干預的9個方面、39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各自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除了干預房地產開發經營外,規定還列出了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
此次在此前中央紀委印發解釋的基礎上,作出了明確的行政處分規定,明確了“領導干部只要實施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行為,就應受到處分”。規定明確,如公務員未索賄受賄、謀取私利,但只要給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給本地區、本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就將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另外,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應給予黨紀處分,移送紀檢機關處理,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